開發商延期交房至一定期限消費者可退房

導讀:
開發商延遲交房達到一定的期限米女士可以要求退房。至于開發商與施工公司之間的糾紛何時能夠解決以及是否能夠解決與購房者并無直接的關系,米女士可以依據合同和法律法規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開發商延遲交房,經購房者催促后3個月內仍不交房的,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至10月1日開發商仍未交房,米女士可以提起解除合同的訴訟,并且要求開發商依據銀行同期貸款利支付利息。那么開發商延期交房至一定期限消費者可退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開發商延遲交房達到一定的期限米女士可以要求退房。至于開發商與施工公司之間的糾紛何時能夠解決以及是否能夠解決與購房者并無直接的關系,米女士可以依據合同和法律法規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開發商延遲交房,經購房者催促后3個月內仍不交房的,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至10月1日開發商仍未交房,米女士可以提起解除合同的訴訟,并且要求開發商依據銀行同期貸款利支付利息。關于開發商延期交房至一定期限消費者可退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買房并開始還貸,到交房日期卻看不到房
米女士于2009年11月份購買了一套面積為89平方米的商品房,合同約定房屋單價為4800元/平,米女士于合同簽訂之日交付了30%的房屋首付款,其余部分采用貸款的方式支付,米女士在貸款獲得審批后開始還貸。
對于交房日期,合同中有明確約定,2010年7月1日交房,但是到了7月1日,該商品房尚未建成,米女士找到開發商,開發商稱由于天氣狀況導致實際開工日期比正常情況下要晚一個月,為了保證工程質量,所以工期延誤了,開發商向米女士保證半個月內一定能交房,于是米女士又等了半個月,可是沒有想到半個月過去了該樓盤仍然沒有建成。米女士再次找到開發商,這次開發商堅稱不是自身原因導致的,而是由于施工方內部發生了矛盾,所以開發商也是受害者,要讓米女士與開發商一同找施工公司商談,可是施工公司拒絕與米女士等購房者進行商談,與開發商進行了談判,之后開發商稱與施工公司的問題沒有解決,不能確定具體的交房日期,至于違約金由于是施工公司導致的,開發商向施工公司索要后會向購房者支付違約金。可是米女士總覺得有些地方不對,難道開發商與施工公司的問題遲遲不解決,米女士的房屋就遲遲不交嗎,米女士是否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或者退房?
律師分析
可要求賠償違約金,但首付款可能打水漂
長春房產律師邱剛認為,施工公司與開發商存在矛盾糾紛并不能影響米女士等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合同的履行,開發商不能以此為理由推脫,開發商必須承擔法律責任。開發商延遲交房達到一定的期限米女士可以要求退房。
邱剛律師認為,開發商與施工公司之間以及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開發商與施工公司之間形成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關系,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兩者是獨立的。
開發商與施工公司之間存在矛盾,是導致開發商履行買賣合同過程中產生違約行為的原因,但是這種原因并不是不可抗力,不能構成免責事由,開發商必須對購房者承擔延遲交房的違約責任。至于開發商與施工公司之間的糾紛何時能夠解決以及是否能夠解決與購房者并無直接的關系,米女士可以依據合同和法律法規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首先,米女士可以依據合同的約定要求開發商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請求時間通常在開發商交付房屋后提起,因為此時可以具體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但是如果米女士認為這樣不能督促開發商盡快交房,也可以立刻提起違約金賠償的訴訟。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開發商延遲交房,經購房者催促后3個月內仍不交房的,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至10月1日開發商仍未交房,米女士可以提起解除合同的訴訟,并且要求開發商依據銀行同期貸款利支付利息。[page]
律師提醒
免除違約責任,只能基于不可抗力
邱剛律師提醒購房者,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是獨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必須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果單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達不到約定標準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約定,讓違約方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違約方可以免除違約責任的情況只能基于不可抗力。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事實,通常指自然災害等。違約方的違約原因如果不是基于上述事由,而是由于第三人的行為導致的并不能免除其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條: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