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同法須知貨物運輸合同的性質

導讀:
(二) 合同形式的特殊性運輸合同通常是標準合同,基本形式有托運單或者貨物運單,當事人也可以通過簽訂具體的書面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三) 合同變更、解除條件的特殊性[page]托運人享有法定的單方的合同變更、解除權,但對變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及費用,應當予以賠償。(四) 運輸合同的不得拒絕性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那么2014合同法須知貨物運輸合同的性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 合同形式的特殊性運輸合同通常是標準合同,基本形式有托運單或者貨物運單,當事人也可以通過簽訂具體的書面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三) 合同變更、解除條件的特殊性[page]托運人享有法定的單方的合同變更、解除權,但對變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及費用,應當予以賠償。(四) 運輸合同的不得拒絕性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關于2014合同法須知貨物運輸合同的性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 合同主體的特殊性
1、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其基本條件是應當具備相應的運輸工具;
2、托運人:可以是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貨物所有人委托的運輸代理人或者貨物保管人;
3、收貨人:雖未參與運輸合同的訂立,但是運輸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貨物的權利的同時,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如及時提貨、支付運費、負檢驗義務等。
(二) 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運輸合同通常是標準合同,基本形式有托運單或者貨物運單,當事人也可以通過簽訂具體的書面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三) 合同變更、解除條件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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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運人享有法定的單方的合同變更、解除權,但對變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及費用,應當予以賠償。
(四) 運輸合同的不得拒絕性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指具有獨占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務具有公用事業性質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五) 法律適用的特殊性
由于運輸行業的特殊風險,法律對承運人的某些權益予以特殊保護。故除合同法外,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責任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調整的,應當遵循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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