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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結婚的情形

翁玉素律師2021.12.25392人閱讀
導讀:

婚姻法第七條解釋: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結婚的禁止性條件,又稱結婚的消極條件或婚姻的障礙,是指法律不允許當事人結婚的要件。關于禁止結婚的親屬范圍,1950年《婚姻法》規定直系血親和兄弟姐妹間禁止結婚,其他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否可以結婚,從習慣。但表兄弟姐妹等可以結婚,不在禁止結婚之列。我國《婚姻法》以“代”來表明親屬關系的親疏遠近。那么禁止結婚的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七條解釋: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結婚的禁止性條件,又稱結婚的消極條件或婚姻的障礙,是指法律不允許當事人結婚的要件。關于禁止結婚的親屬范圍,1950年《婚姻法》規定直系血親和兄弟姐妹間禁止結婚,其他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否可以結婚,從習慣。但表兄弟姐妹等可以結婚,不在禁止結婚之列。我國《婚姻法》以“代”來表明親屬關系的親疏遠近。關于禁止結婚的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七條解釋:【禁止結婚的情形】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解釋】

一、條文內容介紹

本條是對結婚禁止性條件的規定,是對1980年《婚姻法》第6條的修改。結婚的禁止性條件,又稱結婚的消極條件或婚姻的障礙,是指法律不允許當事人結婚的要件。

該條文的具體含義解釋如下:

(一)“直系血親”的含義

本條的“直系血親”,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親。即所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的血親。上溯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下至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皆為直系血親。直系血親之間具有直接的從出(生育)關系,它具有以下三個特征:(1)宏觀縱向性。即隸屬的輩分不同。凡有生育關系的人各屬于不同輩分。如父母和子女之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等等。(2)微觀直接性。即各輩分之間關系呈直線型。凡有生育關系的各相接連的輩分之間表現為直接的生育關系。如子女系父母所生,父親系祖父母所生,母親系外祖父母所生等等。(3)總體系統性。即凡屬于直系血親的上下各代親屬按從出關系組成了一個互相銜接、密切聯系的有機整體。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親除自然直系血親外,還包括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如養父母與養子女、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都是直系血親。

(二)“旁系血親”的含義

本條的“旁系血親”,是指雙方之間無從出關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親。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與侄子女之間,堂(表)兄弟姐妹之間皆為旁系血親。同父母所生者為全血緣親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所生者,謂半血緣親屬。

二、條文的立法目的及所要解決的問題

本條是對結婚禁止性條件的規定。首先,禁止一定范圍的親屬結婚。人類有意識地通過立法限制近親結婚,一是出于優生學上的原因。受遺傳基因的影響,夫妻如果血緣太近,容易將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遺傳給下一代,給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質以及人類的發展帶來危害。二是基于倫理學上的要求。由于近親結婚有悖倫理教化,有礙于人類長期形成的婚姻道德,容易造成親屬身份上和繼承上的混亂。關于禁止結婚的親屬范圍,1950年《婚姻法》規定直系血親和兄弟姐妹間禁止結婚,其他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否可以結婚,從習慣。依我國古代的結婚禁忌,“同宗不婚”、“同姓不婚”。但表兄弟姐妹等可以結婚,不在禁止結婚之列。這一規定實質上是允許表兄弟姐妹結婚的。1980年《婚姻法》將之修改為,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仍沿用此規定。

第二,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結婚,是為了防止疾病的傳染和遺傳,確保當事人的身體健康。

【實務難點】

1.如何計算《婚姻法》中的“代”?

我國《婚姻法》以“代”來表明親屬關系的親疏遠近。這里所說的“代”,就是我國法律規定的計算親屬關系親疏遠近的單位。一般代數小的比代數大的親屬關系親近。

代即指世輩,以一輩為一代。計算親屬的代數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兩個方面。直系血親的計算:從己身開始,己身為一代,往上或往下數。如從己身往上數父母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為三代,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為四代,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為五代;往下數,子女為二代,孫子女、外孫子女為三代;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為四代;玄孫子女、外玄孫子女為五代。

旁系血親的計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親,按直系血親的計算法,從己身往上數至同源直系血親,記下世代數;再從同源直系血親往下數至要計算的旁系血親,記下世代數。如果兩邊的世代數相同,則用一邊的世代數定代數。如果兩邊的世代數不同,則取世代數大的一邊定代數。例如,計算兄弟姐妹的代數,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親,即己身為一世代、往上數至父母為二世代;再從父母為一世代,往下數至兄弟姐妹是二世代。算己身與侄子女(兄弟的子女)的代數,先找出同源直系血親即己身的父母(對侄子女來說為其祖父母),己身為一世代,往上數至父母為二世代,再從父母往下數至侄子女為三世代,因此,己身與侄子女為三代的旁系血親。

2.怎樣理解“三代、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包括二代的旁系血親和三代的旁系血親,是指與己身同源于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其范圍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超過這一范圍的親屬,就不屬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包括二代、三代、四代和五代的旁系血親,是指與己身同源于父母的二代旁系血親;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旁系血親;同源于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的四代旁系血親;同源于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的五代旁系血親。在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基礎上,再向上溯兩代的旁系血親。

3.怎樣理解“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立法禁止結婚的疾病主要有兩大類:(1)精神方面的疾病,如精神病、癡呆、愚智等。患這類疾病的人因精神原因,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后果無法辨別,屬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亦不具有承擔夫妻間權利義務的能力。(2)身體方面的疾病,主要指重大不治且具傳染性或遺傳性的疾病。

我國1950年《婚姻法》第5條規定,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經治愈,患麻風病或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之疾病者,均禁止結婚。1980年《婚姻法》第6條將此修改為: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禁止結婚的疾病中刪去了麻風病,僅明確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結婚。《婚姻登記條例》第6條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記。可見,我國現行立法對禁止結婚的疾病采概括性規定,沒有具體列舉。至于哪些疾病應當禁止結婚,由醫學上進行鑒定。

我國《母嬰保健法》第9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指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據此,婚前醫學檢查主要應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1)特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2)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為確保子女的健康,我國《母嬰保健法》第10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嚴重遺傳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理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六條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七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

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婚前衛生指導:關于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
(二)婚前衛生咨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
(三)婚前醫學檢查: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

第八條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九條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第十條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第十一條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對檢查結果持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醫學技術鑒定,取得醫學鑒定證明。

第十二條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婚前醫學檢查制度實施辦法。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婚前醫學檢查應當規定合理的收費標準,對邊遠貧困地區或者交費確有困難的人員應當給予減免。

第十四條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應當列明是否發現下列疾病:
(一)在傳染期內的指定傳染病;
(二)在發病期內的有關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
(四)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其他疾病。

發現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提出預防、治療以及采取相應醫學措施的建議。當事人依據醫生的醫學意見,可以暫緩結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長效避孕措施或者結扎手術;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其治療提供醫學咨詢和醫療服務。

第十五條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不能確診的,應當轉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確診。

第十六條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區,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查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母嬰保健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醫學鑒定證明。

第十七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提供有關避孕、節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詢和醫療保健服務。

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育齡夫妻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提出醫學意見;限于現有醫療技術水平難以確診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育齡夫妻可以選擇避孕、節育、不孕等相應的醫學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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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勞動者符合以下情形,除過失性辭退的以外,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其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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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齡這三種情況。患有任何疾病都可以結婚,但是需要如實告訴對方,不能隱瞞。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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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存在禁止結婚的疾病,只存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如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等。《民法典》取消了前《婚姻法》關于“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禁止結婚的規定,在雙方知情同意的情況下,是可以結婚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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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直系血親結婚是應該的。因為我國法律根據遺傳病的概率問題,已經禁止近親結婚。且直系血親的范圍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祖輩不能與孫輩結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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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親禁止結婚的范圍基于如下相關規定:對于男女雙方之間存在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親屬關系的,應禁止結婚。且禁止結婚的情況還包括一方不是出于自愿,被脅迫結婚的;男或者女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這兩種。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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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結婚的情形如下: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未達法定婚齡,禁止結婚。也就是說在男方年齡未滿22周歲或者女方年齡未滿20周歲的情況下,以及想要結婚的男女屬于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情況下禁止結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 民法典中禁止結婚的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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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中禁止結婚的情形是什么

    內容:“結發為夫妻,恩愛兩不疑”古代詩句對描述男女兩情相悅可謂是極富有詩意的,男女雙方感情到了一定的境界,就可以步入婚姻的殿堂了。但是我國法律規定會有禁止結婚的情形。那在《民法典》中,禁止結婚的情形是什么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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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吳夢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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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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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對禁止結婚的親屬規定 什么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陳宗瓊律師

    陳宗瓊

    婚姻法對禁止結婚的親屬規定 什么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內容:我國婚姻法第6條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但根據婚姻法第50條的規定,結合少數民族的一些具體情況,有些民族自治地方對禁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的規定,做了變通規定,如內蒙古自治區規定為大力提倡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不結婚等。超過這一范圍的親屬,就不屬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0428]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那么婚姻法對禁止結婚的親屬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陳宗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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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曉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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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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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規定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的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婚姻無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 婚姻法有禁止結婚的條件怎么辦

    劉曉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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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曉紅

    婚姻法有禁止結婚的條件怎么辦

    內容: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大部分人認為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將會發現許多新的不宜結婚的病種,婚姻法不要明確患哪種病不宜結婚,可以規定為“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具體由行政法規或有關部門規定。除古巴外,國外絕大多數國家不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結婚。考慮上述意見,婚姻法對禁婚情形作了原則規定,即“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實踐中,可依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確定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的情形,也可由有關部門根據婚姻法原則制定具體規定。那么婚姻法有禁止結婚的條件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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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東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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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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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予登記結婚的情形有哪些

    王學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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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學瑞

    不予登記結婚的情形有哪些

    內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當注銷其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自愿的;(三)已有配偶的;(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的。那么不予登記結婚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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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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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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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4、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5、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另外,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債權的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 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 禁止結婚的親屬范圍分析

    吳夢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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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夢云

    禁止結婚的親屬范圍分析

    內容: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禁止結婚的親屬范圍可以列舉為:直系血親。第二種意見認為,黃某與劉某系表兄妹關系,為《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兩人的婚姻為無效婚姻,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案件評析:《婚姻法》第7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妹或姐弟屬于兩代以內旁系血親,屬于禁止結婚的情形。擬制直系血親,即養父與養女、養母與養子間,是否能結婚,《婚姻法》雖未對此明確規定,但規定了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關系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間的有關規定,故此這類親屬不能結婚。那么禁止結婚的親屬范圍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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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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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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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進行婚姻登記的時候,發現被禁止結婚應當終止結婚登記。如果是已經辦理了結婚證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 禁止結婚的性病規定

    翁玉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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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禁止結婚的性病規定

    內容:新中國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親、同胞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姊妹結婚外,對其他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作了從習慣的規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外,又明確規定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實踐中,可依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確定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的情形,也可由有關部門根據婚姻法原則制定具體規定。那么禁止結婚的性病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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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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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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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規定禁止近親結婚的范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此婚姻屬于無效婚姻,任何一方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婚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 哪些屬于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

    李孟陽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李孟陽

    哪些屬于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

    內容:哪些屬于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1、《婚姻法》第七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第九條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處于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愈的梅毒、淋病、愛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那么哪些屬于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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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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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結婚的法定情形為:1、應確認婚姻關系無效的情形,即一方或者雙方未到法定婚齡、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一方或者雙方有配偶等;2、一方或者雙方受迫結婚;3、一方或者雙方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 新婚姻法之禁止結婚的條件

    龍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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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龍珊

    新婚姻法之禁止結婚的條件

    內容:新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國家鼓勵晚婚晚育,這樣做有利于拉長兩代人之間的年齡距離,控減人口總量。國家的標準是男性年滿25周歲、女性年滿23周歲結婚即為晚婚。國家對晚婚晚育僅僅是鼓勵,鼓勵的內容有法定的予以晚婚假、晚育假,也有所在單位或地區規定的一些優惠待遇。提倡晚婚并不是說當事人不到25周歲就不能結婚;當事人只要達到法定婚齡并符合法定的其他結婚條件,就有權結婚,任何單位和個人加以干涉都是非法的。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是指父母與子女不能結婚。那么新婚姻法之禁止結婚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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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行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直系血親是指父母與子女。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與己身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姊妹,伯、叔與侄女,姑與侄,堂兄弟姊妹和表兄弟姊妹等。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以及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其他重型精神病三、不滿足法定婚姻年齡的;婚姻法規定,登記結婚需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如果任意一方在登記時沒有達到年齡要求的,民政局也不會準予登記。四、已經有合法婚姻關系的,也不會準予登記;登記結婚需要雙方目前均沒有在世的合法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喪偶、離婚者。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 不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形

    郭銘芝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郭銘芝

    不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形

    內容:直系血親和三代旁系血親的婚姻,均屬近親婚配,其結果是使后代容易具有相同的病態基因,使一些隱性遺傳學疾病發病率增高,如先天性耷啞、先天性魚鱗病、先天性高血壓、精神分裂癥、先天性心臟病、無腦兒、脊柱裂、癲癇等,為提高全民素質,減少遺傳性疾病的發病率,禁止表兄表妹之間的近親婚配是十分必要的。那么不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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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艷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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