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結婚的親屬范圍分析

導讀: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禁止結婚的親屬范圍可以列舉為:直系血親。第二種意見認為,黃某與劉某系表兄妹關系,為《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兩人的婚姻為無效婚姻,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案件評析:《婚姻法》第7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妹或姐弟屬于兩代以內旁系血親,屬于禁止結婚的情形。擬制直系血親,即養父與養女、養母與養子間,是否能結婚,《婚姻法》雖未對此明確規定,但規定了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關系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間的有關規定,故此這類親屬不能結婚。那么禁止結婚的親屬范圍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禁止結婚的親屬范圍可以列舉為:直系血親。第二種意見認為,黃某與劉某系表兄妹關系,為《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兩人的婚姻為無效婚姻,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案件評析:《婚姻法》第7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妹或姐弟屬于兩代以內旁系血親,屬于禁止結婚的情形。擬制直系血親,即養父與養女、養母與養子間,是否能結婚,《婚姻法》雖未對此明確規定,但規定了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關系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間的有關規定,故此這類親屬不能結婚。關于禁止結婚的親屬范圍分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禁止結婚的親屬范圍可以列舉為:(l)直系血親。包括父母與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與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2)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非直系血親,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之間、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之間、堂兄弟姐妹之間、表兄弟姐妹之間及叔、伯、姑、舅與侄(女)、外甥(女)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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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關于禁婚血親的問題,我國婚姻法對擬制血親和直系姻親未作明確規定。擬制血親是指相互之間本無該種血親應當具有的血緣關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血親具有相同的權利義務的親屬。包括擬制的直系血親和擬制的旁系血親
案情簡介:
1993年5月,黃某(女)與劉某(男)未經登記結婚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系。黃某的母親是劉某的親姑姑,劉某的父親是黃某的親舅舅,黃某與劉某系表兄妹關系。2003年9月,黃某以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兒子劉小兵由劉某撫養,女兒劉小燕由黃某撫養。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黃某與劉某雖系親表兄妹關系,但以夫妻名義同居多年,應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離婚按離婚程序辦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黃某與劉某系表兄妹關系,為《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兩人的婚姻為無效婚姻,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
案件評析:
《婚姻法》第7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一、本條規定一定范圍的血親包括
1、直系血親。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
2、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間(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姑表兄弟姐妹;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間以及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侄女)、甥(甥女)之間。
二、在確定一定范圍內的血親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妹可否結婚?異父異母的兄妹能否結婚?
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妹或姐弟屬于兩代以內旁系血親,屬于禁止結婚的情形。
異父異母的兄妹或姐弟,只要雙方不屬于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就可以結婚。
2、直系姻親可否結婚
直系姻系,是指公公與兒媳、岳母與女婿,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系。直系姻親可否結婚,目前法律尚無明確的規定,但為了照顧群眾影響,以防群眾思想不通,引起意外事件的發生,最好盡量說服他們不要結婚。
3、旁系姻親間能否結婚
旁系姻親是指除直系姻親之外的因婚姻而形成的親屬關系。對于旁系姻親間能否結婚,我國法律也未作明確規定,僅憑道德規范調整。如他們堅持結婚,也可準予登記結婚。[page]
4、擬制血親間能否結婚
擬制血親是指本無直接血緣關系,法律上確認其享有與自然血親同等地位的親屬。
擬制直系血親,即養父與養女、養母與養子間,是否能結婚,《婚姻法》雖未對此明確規定,但規定了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關系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間的有關規定,故此這類親屬不能結婚。
對于擬制旁系血親(如養兄弟姐妹)間的結婚問題,只要不屬于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就可以結婚。
就本案來說,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黃某與劉某系表兄妹關系,以夫妻名義同居十年,屬于禁止結婚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他們之間的婚姻關系為無效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