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禁止結婚條件是怎樣

導讀:
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婚親”。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一)直系血親。有禁止其結婚的正當理由,自應解釋為不在禁婚親之列,可以結婚。有規定,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婚姻法第五條 結婚必須配偶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登記制是指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是婚姻成立的唯一要件。要求結婚的當事人必須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申請,接受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履行登記手續,婚姻成立。那么婚姻法禁止結婚條件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婚親”。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一)直系血親。有禁止其結婚的正當理由,自應解釋為不在禁婚親之列,可以結婚。有規定,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婚姻法第五條 結婚必須配偶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登記制是指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是婚姻成立的唯一要件。要求結婚的當事人必須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申請,接受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履行登記手續,婚姻成立。關于婚姻法禁止結婚條件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
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婚親”。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二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一)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系,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由于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我國現行婚姻法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對于擬制血親之間能否結婚,我國婚姻法?有明確規定。但婚姻法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親生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因此,婚姻法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限制,也應適用于養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無論這種擬制直系血親關系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于禁止結婚的范圍。至于擬制旁系血親問的通婚,只要?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自然血親關系、即?有禁止其結婚的正當理由,自應解釋為不在禁婚親之列,可以結婚。
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什么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有規定,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
婚姻法
第五條 結婚必須配偶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登記條例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從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來看,結婚的程序主要由登記制,儀式制,登記與儀式結合制。
登記制是指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是婚姻成立的唯一要件。要求結婚的當事人必須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申請,接受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履行登記手續,婚姻成立。他體現了國家與政府對結婚行為的監督和管理。登記制是近代發展起來的結婚程序,為現代許多國家采納,如我國、德國、日本和墨西哥等國均實行結婚登記制。
儀式制是指以舉行結婚儀式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儀式制又有三種:宗教儀式、世俗儀式和法律儀式。宗教儀式是根據宗教教義的要求,在神職人員的主持下舉行的結婚儀式,如西班牙、希臘等國;世俗儀式是按照民間習俗,在主婚人和證婚人的主持下舉行的結婚儀式,反應民族和地域的文化傳統;法律儀式是依據法律規定,在政府官員的主持與參與下舉行結婚儀式,如瑞士;有些國家還采用法律儀式和宗教儀式雙軌制,當事人可仍選其一,均具有法律效力,如英國、丹麥等國。
登記與儀式結合制是既要求辦理結婚登記程序,又要求舉行法定的結婚儀式,兩個程序完成后,婚姻成立。這種結婚制度使得結婚程序既嚴格又莊重,既能實現國家監督,又能滿足當事人結婚儀式隆重熱烈的愿望。采用此制的有法國和羅馬尼亞等國。
我國采取的是登記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