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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釋:禁止結婚的條件

于海明律師2021.12.25736人閱讀
導讀:

清末,將禁止同姓結婚改為禁止同宗為婚。新中國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親、同胞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姊妹結婚外,對其他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作了從習慣的規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外,又明確規定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此次修訂婚姻法對于禁止血親結婚的范圍沒有改動。在立法過程中,有的同志提出,在禁止結婚的旁系血親的劃分上,應適用國際上通用的“親等”計算法。那么新婚姻法解釋:禁止結婚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清末,將禁止同姓結婚改為禁止同宗為婚。新中國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親、同胞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姊妹結婚外,對其他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作了從習慣的規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外,又明確規定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此次修訂婚姻法對于禁止血親結婚的范圍沒有改動。在立法過程中,有的同志提出,在禁止結婚的旁系血親的劃分上,應適用國際上通用的“親等”計算法。關于新婚姻法解釋:禁止結婚的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新婚姻法解釋:禁止結婚的條件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解釋】本條是關于禁止結婚的條件的規定,其中第(二)項對1980年婚姻法作了修改。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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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條規定,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兩個:

一、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

血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比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

禁止血親結婚是優生的要求。人類兩性關系的發展證明,血緣過近的親屬間通婚,容易把雙方生理上的缺陷遺傳給后代,影響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沒有血緣親屬關系的氏族之間的婚姻,能創造出在體質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強健的人種。因此,各國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血親結婚。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親與直系卑血親之間,全血緣或半血緣的兄弟姐妹之間,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與侄女、外甥女之間,伯母、叔母、舅母、姑、姨與侄子、外甥之間結婚。我國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說法,自西周以來,便禁止同姓為婚。唐代對同姓為婚處兩年徒刑。明清律規定:向姓萬菇著.;-各杖六十、離異。清末,將禁止同姓結婚改為禁止同宗為婚。我國臺灣“民法”禁止下列親屬結婚:(1)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2)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3)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內,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新中國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親、同胞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姊妹結婚外,對其他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作了從習慣的規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外,又明確規定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此次修訂婚姻法對于禁止血親結婚的范圍沒有改動。也就是說,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一)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l)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在立法過程中,有的同志提出,在禁止結婚的旁系血親的劃分上,應適用國際上通用的“親等”計算法。親等是計算親屬親疏遠近的單位。即一世代為一親等,親等數越多,關系越遠,親等數越少,關系越近。國際上通用的親等計算方法主要有:

1.羅馬法親等計算法。

(1)直系血親計算法。

從己身往上數,每經一代為一等親;從己身往下數,每經一代也是一等親。比如,往上數,自己與父母為一親等直系血親,與祖父母、外祖父母為二親等直系血親;往下數,自己與子女為一親等直系血親,與孫子女、外孫子女為二親等直系血親。

(2)旁系血親計算法。

從己身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再由共同的直系血親下數至所要計算的親屬,其世代相加之數,就是己身與所指親屬的親等數。比如,自己與同胞兄弟姐妹的共同直系血親是父母為一親等,再由父母數至兄弟姐妹也為一親等,一加一等于二,自己與兄弟姐妹便為二親等旁系血親。自己與伯、叔、姑、舅、姨的共同直系血親均上數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均為三親等旁系血親。堂兄弟姐妹

間為四親等直系血親。

2.寺院法的親等計算法。

(1)直系血親計算法。

與羅馬法相同,即一代為一親等。

(2)旁系血親計算法。

從己身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再從所指親屬也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如果雙方與共同的直系血親間的代數相同,可按一方的代數定其親等,代數不同,則按代數多的一方定其親等。比如,同胞兄弟姐妹上數至父母,代數相同,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己身與伯、叔、姑共同的直系血親為祖父母,己身與祖父母是二親等,伯、叔、姑與祖父母是一親等,以己身的代數確定,伯、叔、姑、侄為二親等旁系血親。堂兄弟姐妹上數至祖父母,代數相同,也為二親等旁系血親。這種計算法往往不能準確地表示旁系血親間的親疏遠近關系,不如羅馬計算法科學。[page]

我國婚姻法中的血親計算方法類似羅馬法的計算法。但不能簡單換算。第一,我國的“代”是連己身算在內,而羅馬法不計在內。第二,我國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在羅馬法為四親等旁系血親,屬于四代以內旁系血親。考慮到我國的血親計算方法已為群眾熟悉,實踐中也沒有什么問題,再采用其他親等計算方法,反而易引起混亂。因此,立法者對血親的劃分沒有作出修訂。

二、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我國1980年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修訂婚姻法時,衛生部門的同志提出,解放初期,我國患麻風病的較多,現在我國已經基本消滅。麻風病不遺傳、傳染性小、發病率低,即使將病毒注入健康的人體內,也不一定發病,90%的人對麻風病有天然抵抗力。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治愈麻風病已不存在問題。1999年世界衛生組織大會明確提出建立無麻風病的世界,標準是一萬人不超過一人患麻風病,并取消了對麻風病隔離治療的措施,像對其他傳染病一樣對待。我國提出的基本消滅麻風病的標準大大高于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因此,應當取消麻風病未治愈不宜結婚的規定。立法采納了這一意見。

什么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沒有規定,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間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有的同志提出,母嬰保健法雖然說明了婚檢項目和暫緩結婚的情形,但并未確定禁婚疾病,再加上醫生一般也不在婚檢報告中明確婚檢對象是否可以結婚,為結婚登記工作帶來了困難。

為此,修訂婚姻法應當明確什么是禁止結婚的疾病。

立法部門就此問題專門聽取衛生部門和著名醫學專家、教授意見。大部分人認為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將會發現許多新的不宜結婚的病種,婚姻法不要明確患哪種病不宜結婚,可以規定為“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具體由行政法規或有關部門規定。有人提出,遺傳病種類很多,遺傳基因不同,遺傳的情況不同,患嚴重遺傳疾病婚后生育的孩子不一定患遺傳疾病。比如侏儒的遺傳率為50%。如果結婚和生育分開,特別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有些遺傳病是可以治愈的,婚姻法應當允許患遺傳疾病的人結婚,但不宜生育。關于性病、艾滋病可否結婚,有不同看法。一種意見認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生育遺傳比例是20%-30%,如用藥可控制在4%以內。禁止艾滋病人結婚,是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視,與國家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保密和保護的政策不符,不利于對艾滋病感染源的控制,實踐中也難以操作。

因現多數地方婚檢項目不包括艾滋病檢查,婚姻登記部門很難掌握誰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除古巴外,國外絕大多數國家不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結婚。另一種意見認為,艾滋病傳染性大、致死率高,對社會、家庭影響很大,不宜結婚。與會專家、教授的傾向性的意見是,法律明確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很困難,對于患有某種傳染病、遺傳病的人,醫生可以建議他們暫緩結婚,但對于可否結婚無決定權。如果一定要明確禁婚疾病,那么最好由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以下兩種人不宜結婚:一是處于發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癥者;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這兩種人無行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權利義務,而且所患疾病極有可能遺傳給后代,影響子女的身體健康。考慮上述意見,婚姻法對禁婚情形作了原則規定,即“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實踐中,可依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確定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的情形,也可由有關部門根據婚姻法原則制定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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