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之結婚條件

導讀:
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五)雙方之間無不應結婚的血親關系,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我國1980年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因此,應當取消麻風病未治愈不宜結婚的規定。為此,修訂婚姻法應當明確什么是禁止結婚的疾病。大部分人認為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將會發現許多新的不宜結婚的病種,婚姻法不要明確患哪種病不宜結婚,可以規定為“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具體由行政法規或有關部門規定。那么新婚姻法之結婚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五)雙方之間無不應結婚的血親關系,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我國1980年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因此,應當取消麻風病未治愈不宜結婚的規定。為此,修訂婚姻法應當明確什么是禁止結婚的疾病。大部分人認為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將會發現許多新的不宜結婚的病種,婚姻法不要明確患哪種病不宜結婚,可以規定為“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具體由行政法規或有關部門規定。關于新婚姻法之結婚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新婚姻法規定,具備以下結婚條件,婚姻才成立:
(一)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二)任何一方必須沒有與第三者存在的婚姻關系;
(三)必須達到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四)必須沒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五)雙方之間無不應結婚的血親關系,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
知識延伸: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規定
我國婚姻法中禁止結婚的疾病患者有兩類:
一類是法律明確列舉的,即患麻風病尚未治愈者;
二類是法律作概括性規定的,主要指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
麻風病是接觸性的惡性傳染病,患有這種疾病的人結婚會傳染給對方,并遺傳給后代,這對于對方、對子孫后代,甚至民族的健康都會造成不良的影響,因此法律明確規定麻風病患者不得結婚,但已經治愈者不受此限。
法律上作概括性規定,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主要指精神失常未經治愈、先天性癡呆以及某些已被實踐證明不應結婚的傳染性或遺傳性疾病。對確定為不宜結婚的疾病,應具有充分的科學根據,并應進行醫學上的專門鑒定。
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我國1980年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修訂婚姻法時,衛生部門的同志提出,解放初期,我國患麻風病的較多,現在我國已經基本消滅。麻風病不遺傳、傳染性小、發病率低,即使將病毒注入健康的人體內,也不一定發病,90%的人對麻風病有天然抵抗力。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治愈麻風病已不存在問題。1999年世界衛生組織大會明確提出建立無麻風病的世界,標準是一萬人不超過一人患麻風病,并取消了對麻風病隔離治療的措施,像對其他傳染病一樣對待。我國提出的基本消滅麻風病的標準大大高于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因此,應當取消麻風病未治愈不宜結婚的規定。立法采納了這一意見。[page]
什么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沒有規定,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間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有的同志提出,母嬰保健法雖然說明了婚檢項目和暫緩結婚的情形,但并未確定禁婚疾病,再加上醫生一般也不在婚檢報告中明確婚檢對象是否可以結婚,為結婚登記工作帶來了困難。為此,修訂婚姻法應當明確什么是禁止結婚的疾病。立法部門就此問題專門聽取衛生部門和著名醫學專家、教授意見。
大部分人認為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將會發現許多新的不宜結婚的病種,婚姻法不要明確患哪種病不宜結婚,可以規定為“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具體由行政法規或有關部門規定。有人提出,遺傳病種類很多,遺傳基因不同,遺傳的情況不同,患嚴重遺傳疾病婚后生育的孩子不一定患遺傳疾病。比如侏儒的遺傳率為50%。如果結婚和生育分開,特別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有些遺傳病是可以治愈的,婚姻法應當允許患遺傳疾病的人結婚,但不宜生育。關于性病、艾滋病可否結婚,有不同看法。
一種意見認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生育遺傳比例是20%-30%,如用藥可控制在4%以內。禁止艾滋病人結婚,是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視,與國家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保密和保護的政策不符,不利于對艾滋病感染源的控制,實踐中也難以操作。因現多數地方婚檢項目不包括艾滋病檢查,婚姻登記部門很難掌握誰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除古巴外,國外絕大多數國家不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結婚。
另一種意見認為,艾滋病傳染性大、致死率高,對社會、家庭影響很大,不宜結婚。與會專家、教授的傾向性的意見是,法律明確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很困難,對于患有某種傳染病、遺傳病的人,醫生可以建議他們暫緩結婚,但對于可否結婚無決定權。
如一定要明確禁婚疾病,那么最好由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以下兩種人不宜結婚:一是處于發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癥者;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這兩種人無行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權利義務,而且所患疾病極有可能遺傳給后代,影響子女的身體健康。考慮上述意見,婚姻法對禁婚情形作了原則規定,即“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實踐中,可依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確定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的情形,也可由有關部門根據婚姻法原則制定具體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