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結婚的血親的范圍

導讀:
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對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患者切勿結為伴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那么禁止結婚的血親的范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對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患者切勿結為伴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關于禁止結婚的血親的范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第1048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婚親“。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二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
2、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有規定,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
1、患麻風病尚未治愈者的人不得結婚;
2、患其它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對于第二種規定是一種籠統的規定。對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患者切勿結為伴侶。
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
1、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2、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