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禁止結婚的情形是什么

導讀:
“結發為夫妻,恩愛兩不疑”古代詩句對描述男女兩情相悅可謂是極富有詩意的,男女雙方感情到了一定的境界,就可以步入婚姻的殿堂了。但是我國法律規定會有禁止結婚的情形。那在《民法典》中,禁止結婚的情形是什么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相關知識。
一、民法典中禁止結婚的情形是什么
1、直系血親。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婚親”。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
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
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
(二)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有什么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有以下疾病:
(1)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2)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