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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之考量

張蕓律師2021.12.25922人閱讀
導讀:

格式條款占據著很重要的地位。與其他貨運合同格式條款相比,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有著鮮明的特征。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存在的社會經濟基礎及意義,效力與解釋和格式條款提供者的義務方面的問題進行必要的分析和概括,對于指導航運實踐中全面把握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具有指導意義。一般地來說,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格式條款與我國《》對一般性格式條款的界定一樣,也是由一方當事人在未與對方協商的情況下事先擬定,重復地使用。那么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之考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格式條款占據著很重要的地位。與其他貨運合同格式條款相比,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有著鮮明的特征。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存在的社會經濟基礎及意義,效力與解釋和格式條款提供者的義務方面的問題進行必要的分析和概括,對于指導航運實踐中全面把握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具有指導意義。一般地來說,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格式條款與我國《》對一般性格式條款的界定一樣,也是由一方當事人在未與對方協商的情況下事先擬定,重復地使用。關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之考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摘要]: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發展變化過程中沉淀衍生了大量的格式條款。格式條款占據著很重要的地位。與其他貨運合同格式條款相比,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有著鮮明的特征。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存在的社會經濟基礎及意義,效力與解釋和格式條款提供者的義務方面的問題進行必要的分析和概括,對于指導航運實踐中全面把握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具有指導意義。

[關鍵詞]: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社會經濟基礎,效力與解釋

一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格式條款概述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格式條款,是指由海上貨物運輸法律關系當事人一方為與不特定多數人定約而預先擬定的,并且不允許相對人對其內容作變更的合同條款。一般地來說,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格式條款與我國《》對一般性格式條款的界定一樣,也是由一方當事人在未與對方協商的情況下事先擬定,重復地使用。在法國合同法理論上,稱之為附合合同。[1](contrat d‘adhesion)。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重要海商合同之一。它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我國《合同法》所規范15種有名合同之一的運輸合同在海上貨物運輸領域內的特別化。與其他社會實踐活動的相比,由于海上貨物運輸具有鮮明的特點,因此,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不斷地發展變化中,沉淀衍生了大量的格式條款。在海上貨物運輸法律關系中,格式條款占據著很重要的地位,有著其他合同條款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說,大量的格式條款充斥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之中,構成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鮮明特色。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格式條款,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種類不同而表現出的特征不同,而且格式條款的效力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有所不同。一般地來說,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格式條款表現如下:

(一)作為海上貨物運輸因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壟斷地位所形成的運輸合同的格式條款。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其中件雜貨運輸合同與航次租船合同是其中的一種分類。對于不定期船運輸,托運人往往被迫選擇某業已成形的合同范本與承運人簽定海上運輸合同。比如在世界上廣泛采用的金康合同(GENCON),該格式是由國際著名船舶所有人組織波羅的海國際航會公會(BIMCO)制訂,此格式在很多條款上比較明顯地維護出租人的利益。作為重要合同范本,“金康合同”中存在大量的有利于出租人的條款。這樣對于承租人來說,雖然可以通過與出租人協商以變更合同條款,但可變更的合同條款往往只是涉及標的物的數量、規格等事宜,而對于大多數合同范本中條款卻不能做實質上或事實上的變動。“金康合同”94范本中在第二部分第19條“法律適用與仲裁條款(Law and Arbitration)”中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英國法律在倫敦進行仲裁,也可以選擇美國法律在紐約進行仲裁。雖然該條款也賦予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他國家法律,但對于不愿選擇英美法律的當事人來說,由于其可能出于某種商業上或宗教上的原因,那么他的選擇法律就會受到限制,使其利益受到損害。該條款甚至如果未選擇任何法律,那么英國法律就會自動適用。這樣,由于上述原因會使當事人被迫接受條款的約束。在班輪運輸中,承運人往往根據自身的營運利益出發,制訂一個固定的船期表,船型、航線等方面內容的條款,這個船期表往往是不能通過承托雙方協商以改變的,更不會因某一個托運人的特殊要求而改變。一旦承拖雙方達成運輸協議,由承運人事先擬定好的船期就將成為合同成立以后具有約束力的條款。

(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特征之一是往往約束第三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而且環節多。作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提單從托運人轉移或轉讓至第三者收貨人,提單受讓人或其他提單持有人,提單證明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也隨之發生轉移。承運人與提單持有人/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提單的規定確定。這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一個特點。[2 ] 也是“法律規定說”在此方面的反映。但也有學者根據《1855年英國提單法》和《1992年英國海上貨物運輸法》提出了“合同轉讓說”來解釋此時承運人和收貨人之間的關系,提單上的正面條款和背面條款都將約束提單持有人或收貨人,具有格式條款效力。也是一定意義上的承運人與提單持有人或收貨人具有“合同關系”的格式條款。當然用“合同轉讓說”來解釋承運人與提單持有人或收貨人之間的關系不是盡善盡美的,有其不足之處。[3] 而其前提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不能合謀共同對收貨人/提單持有人進行欺詐。

(三) 由海上特有風險所形成的格式條款。金康合同和作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證明的提單,都事先訂有繞航條款(Deviation Clause)。根據英國法理論對違反繞航條款有嚴格的法律后果,而且我國《海》對繞航條款的效力規定也比較明確。但繞航條款的出現,不能不說是船舶所有人根據海上的特有風險,為保護自身利益而單方訂立的格式條款,它是不需要與合同另一當事人商量。

(四) 除了以上表現形式外,海上貨物合同中還有大量的實質意義上的格力條款。所謂實質意義上的格力條款,是指由于海上貨物運輸法律關系的特殊性表現出的在運輸單證流轉等方面形成的具有格式條款效力且符合航運慣例的條款。由于定期船運輸特別是國際件雜貨運輸合同條款是以提單(Bill of Lading)為表現形式,這樣該提單中的許多條款都是承運人一方當事人單方事先制定的,而且對托運人產生一定的約束力。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除了具有一般合同格式條款的共性外,由于海上貨物運輸本身特點,其格式條款也有如下特征:1、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的成立基礎往往是合同要約廣泛性、持續性和細節性,這一點在國際定期租運輸即班輪運輸中有明顯的表現。2、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事人經濟地位的不平衡,也具有確定性,船公司的提單在單方印制以后,即向社會公布,其條款往往比較確定、穩定。3、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為當事人訂約提供社會效益,達到了高效性、低成本。幾種有名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范本的形成,都是海上貨物運輸當事人為了節省成本,利用合同范本進行協議。4﹑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往往表現出不可選擇性。當某一家船舶公司壟斷某一固定航線時,托運人為了出口其貨物,只能按照該船公司的條件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而無其他選擇。學者稱此情形為“格式合同承諾的無奈性”。[4]

有必要澄清一個重要問題,即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格式條款與海上貨物運輸采用的“標準合同格式”是有區別的,二者不可混淆。對于后者而言,是指由政府機關或國際組織(民間性質或政府性質的)擬定的供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當事人采用格式化的范本,諸如由波羅的海國際組織(BIMCO)制訂的“統一雜貨租船合同”即“金康”(GENCON),其本身是一種有關海上貨物運輸的“標準合同格式”,只是在該標準合同格式中訂有具有格式條款性質和效力的條款。其實,筆者認為,承托雙方(或出租人與承租人)大量或幾乎都使用“金康”合同,其實質意義上也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格式條款。標準合同不一定是附合合同,因為在存在標準合同的情況下,當事人有時可以對合同的條款進行協商并使其訂立的合同違背標準合同的某些內容。但鑒于實際生活中,當事人很多情況下只能按標準合同規定的條款訂立合同,并無其他選擇余地,故學說上長期以來認為,一般而言,標準合同即附合合同。[5]我國《合同法》第39條在立法上明確界定了“格式條款”的含義,視“格式條款”為法定用語。筆者反對有學者將格式條款稱為諸如格式合同、標準合同、定式合同、附合合同、定型合同等種稱謂。[6]其原因是,其一,我國《合同法》已明確了“格式條款”的法定用語;其二,如前所述,易與“標準合同格式”相混淆造成人們認識上的誤區。當然,對于上述幾種有關格式條款的不同稱謂,不僅國內有關著作有之,而且在國外相關法律也有這種情形,比如德國法律中稱為“一般契約條款”,英美法律稱為“標準條款”。[7]按照法國合同法理論,標準合同與附合合同是有區別的,前者與整體性同意理論有密切關聯,當私人標準合同一方當事人具有強大的支配力量,它完全可以拒絕任何人對其事先規定的條件進行任何改變。通過傳統理論所無法預料的一種更為深刻的壓制力量,當事人之間的任何協商都將不復存在。[8]這樣,可以看出依法國現代合同法理論,標準合同在一定條件下轉化為附合合同,也就是格式條款。

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存在的社會經濟基礎及意義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的存在,有其自身的社會經濟基礎。格式條款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產物。[9]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的形成也是航海貿易活動互相競爭而導致壟斷的出現,加之海上固有的風險所致。海上貨物運輸法律關系固然有其特殊性,相似或相同的海上貨物運輸關系固定重復發生,對于經營班輪運輸的承運人而言,長期經營某一固定航線,其與托運人建立了一種比較穩定的關系,而且在運輸合同履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變化甚微,這樣為了節省運輸成本,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承運人或托運人往往為了自身利益而制訂一些標準合同,而這些標準合同中往往或多或少地包含有格式條款。在長期航海貿易中,這些格式條款也往往為大多數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所接受。海上貨物運輸法律關系往往具有涉外性,這就決定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當事人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會產生法律選擇上的沖突,為了消滅或減少這種沖突,海上貨物運輸當事人往往求助于業已為航運慣例的某些做法,同時,海上貨物運輸是與國際貿易活動是密切相聯的,因而使之自然地產生其他的法律后果。

不僅如此,海上貨物運輸關系與其他合同關系相比,從某種意義上講,具有一定的復雜性。海上貨物運輸涉及多方面環節,與多種諸如政治、經濟、貿易的因素有關,而且一旦海上貨物運輸發生問題,往往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這樣促使海上貨物運輸關系當事人之間力求建立一種長期的穩固關系帶,形成了具有高度專業性、技術性而又比較復雜的合同關系。這也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的形成提供了溫床。我國《海商法》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調整大多是任意性規范而不是強制性,這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具有民商法律屬性是分不開的,為了鼓勵交易,賦予當事人很大的自主權。因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大量的被雙方當事人或某一方當事人認可確認在合同中固定下來的又有關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條款。久而久之,有的條款演化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的格式條款。

在海運實踐中,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日趨成熟,而且日趨為人們所接受。其主要原因為:其一,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法律關系中有某些強制性傾向。海上有其自身風險,承運人為了與這些風險抗衡,往往在合同中訂有格式條款,以約束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其二,海上貨物運輸法律關系往往具有專業性、技術性的特征,合同中有的條款往往是專業人員對以往經驗的總結,去粗取精,盡量在某一程度上達成公平,為合同雙方當事人所接受,當然由于格式條款的性質決定,格式條款總是一方當事人獲取利益的有效方式。其三,是海上貨物運輸關系往往模式比較固定,使合同雙方當事人更愿意簡化締約程序,獲得社會效益的最大化。總而言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之所以被人們認可而且存在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而經久不衰,就是建立在當事人對交易效益追求和某些海上貨物運輸關系方的壟斷基礎上的。1874年出現的班輪公會(Conference Ring)組織即是明顯的例證。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不僅有其堅實的社會經濟基礎,而且也有其存在的利弊。首先,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對于完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公約和國內立法有積極的意義。盡管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有壟斷因素,但其存在在某程度上也是為了達成合同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平衡。因此,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的變化與海上貨物運輸立法有著密切的聯系。由于造船技術、航海技術以及物流業的發展,以及相關貿易關系的變革,這必然促使調整海上貨物運輸關系的立法要隨之變化以適應變化了的情況。而一般的立法與格式條款的訂立相比是滯后的。這樣,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往往成為立法者的參考,并且對立法起到引導的功能。提單中的喜瑪拉雅條款(Himalaya Clause)本來是用來界定承運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但其內涵已為海牙—維斯比規則(Hague—Visby Rules)和我國《海商法》所法律化。其次,某些原則性調整有關海上貨物運輸關系的法律規則淵源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格式條款。比如著名的“航海過失免責”事由,為當今大多數國家的海上貨物運輸法律所堅持,就是淵源于早期的格式條款。航海過失免責事由,對于促進海上貨物運輸業發揮了積極作用,就在今天仍然有著其強大的生命力。最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彌補了有關海上貨物運輸法律規范的漏洞與不足。在定期船運輸中,船舶公司作為公共承運人(Public Carrier)負有一些強制性的責任和義務,這些強制性的責任和義務往往都訂在提單上。而提單對定期船運輸極其重要,定期船運輸合同多以提單為表現形式。船公司通常在提單背面條款中單方訂有具有格式條款性質的條款,這樣有助于調整海上貨物運輸法律關系方,即便在缺乏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格式條款起到了補充作用。

當然,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也存在著弊端與不足。主要是指由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中的壟斷因素所致。具體表現為:1、各國有關法律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缺乏規范。在某種程度上,法律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采取了放任的立法態度。這樣可能會產生一定的不良后果。大量航運實務表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的使用人和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平衡,完全依靠當事人的談判力量,而不存在法律對相對人的特殊保護。[10]當然,對此,有關立法對海上貨物運輸關系中處于優勢地位的當事人往往加以限制。海牙規則(Hague Rules)第3條就有此方面的規定。2.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的存在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形成被動局面,有失公允。這是很明顯的,也是由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訂立時雙方當事人的地位不平衡決定的。提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的一方往往利用這種不平衡為自己謀利。為了盡量達到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當事人利益的平衡。我國《海商法》做了嘗試。《海商法》第44條規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作為合同憑證的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中的條款,違反本章規定的,無效。此類條款的無效,不影響該合同和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中其他條款的效力。”

《海商法》第45條規定:“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不影響承運人在章規定的承運人責任和義務之外,增加其責任和義務。”

三、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的效力與解釋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效力的理論基礎并不是統一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一種商業合同,而格式條款訂入商業合同中有幾種不同的理論:其一為“共同理解理論(Common Understanding)”,其含義為,在商業合同中,只要相對人了解使用人是以某特定種類的格式條款作為合同的內容,格式條款即被認為是該合同的一部分。對該理論,有學者反對,有學者支持。[11]其二為“系列交易理論(Course of Dealing)”。是指在商業合同中,如果當事人之間連續地和重復地進行同類系列交易,在該系列交易中,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被長期連貫地使用著,即使沒有采取將該條款訂入合同的通常步驟,該條款也被認為是合同的組成部分。[12]其三是在“系列交易理論”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解釋知悉說”,它要求格式條款的使用人必須履行對相對人的提請義務。這一理論在英國法院得到認可,而且在斯珀林訴布拉德肖一案中法院即采用此說。我國臺灣學者和大陸學者也支持該理論。[13]

上述幾種理論都是關于格式條款在一般商業合同中的法律效力情形。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一種特別的商業合同,有其獨特性。筆者認為,“共同理解論”并不能適用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原因在于海上貨物運輸法律關系復雜,不確定性因素多,而且海上貨物運輸常常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而且易產生糾紛,因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的效力大多情形下是相對的。“系列交易理論”較前一種理論有進步,但同樣不能適應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大量存在格式條款的現實,而且很難調解傳統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與被當事人修正以后的格式條款的沖突。筆者同樣不同意“解釋知悉說”。其原因在于海上貨物運輸法是具有強制性的法律規范。之所以如此,一方面與保護可轉讓提單的善意受讓人的需要有關,另一方面強制性的規范能夠減少格式條款所附帶的風險。在“解釋知悉說”下,相對人實際上是否真正理解了格式條款,是在所不問的。這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法的強制性是相互排斥的。我國《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該規定同樣適用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的效力適用,也就是說,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2條情形的,合同是無效的;同樣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3條情形的,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無效。

另外,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如果賦予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免除對方權利的,該條款也屬無效。我國《海商法》并沒有規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無效果的后果。但根據合同法理論,該條款無效果后果應為:首先,如果將無效的格式條款訂入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該格式條款不生效力;其次,根本不允許無效的格式條款訂入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最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成立后,在無效的格式條款觸及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效力,將迫使該合同無效。當然,這必須明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的無效,并不等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無效,二者是有區別的。

任何合同都有解釋的問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也不例外,對其進行解釋是屬于合同解釋。法國典第1156條規定:“解釋合同時,應探討當事人的意愿,而不應拘泥于合同文字的字面意思。”這一規定,反映了意思自治的基本精神和意思表示理論的基本要求,是合同解釋的基本原則。[14]我國《合同法》第41條對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做出專門的規定。同時《合同法》第125條對格式條款的解釋也做了規定。顯然,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的解釋應遵循以下原則。其一,遵循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的原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往往有大量的航海技術和貿易金融知識于其中。這些專門性的知識可能非業外人所理解,這樣應盡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其二,應遵循不利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提供者的解釋原則。其道理很明顯:因為格式條款是由提供者預先擬好的,這勢必使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優先考慮自己的利益。在解釋格式條款時只有堅持此原則才能保護相對方的利益,這也是法律解釋所追求的公平合理的結果。德國一般契約條款法第5條規定:“一般契約條款之內容有疑義時,條款利用者承受其不利。”其三,應遵循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非格式條款優先適用的原則。

所謂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非格式條款,是指海上貨物運輸當事人經過特別協商達成一致而訂入海上貨運輸合同的條款。實務中,往往表現為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范本基礎上,就某一貨物運輸事宜雙方訂立的格式條款,或對合同范本業已存在的格式條款進行修改而成的。適用非格式條款優先的解釋原則必須建立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之間具有相關性的基礎上。同時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之間具有相互排他性,而且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能共存于一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非格式條款優先適用原則的理由主要是體現了公平原則。因為格式條款不是雙方當事人協商的結果,易于體現格式條款提供單方的利益,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非格式條款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的結果,基本體現了當事人雙方的利益。

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提供者的義務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提供者的義務,并不是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本身內容所規范的義務,而是一種特別的義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9條第1款,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提供者責任與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是由法律所規定的,同時,這種義務是一種先合同義務。因為該義務的承擔不以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為前提要件,是一種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訂立過程中履行的義務,因而是一種特別義務。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提供者同樣有下列義務:其一,公平擬約的義務。它要求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提供者在擬定格式條款的內容時,應當依據公平的原則,合理地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以便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預先確定的利益關系均衡,風險分擔合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多是由占壟斷地位的船舶所有人組織或者大的貨主組織訂立的,其格式條款是否公平合理通常的判斷標準為:該格式條款是否符合合同法所確立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等基本原則,該格式條款是否符合意欲訂立的合同類型所應具備的一般權利義務關系模式等。對于金康合同中的繞航條款,其效力有時會因違反公平原則而無效。其二,提醒的義務。提醒義務是指在利用海上貨物運輸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時,格式條款的提供者應當提醒對方當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以使對方當事人做出是否訂立格式合同的決定。海上貨物運輸中法律關系中有大量的獨特的制度,諸如承運人單位責任限制制度,承運人航海過失免責制度,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等。這些制度都在海上貨物運輸法律關系中得到反映,而這些制度都關系到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因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提供者的提醒必須及時、合理、適當,使合同相對人在締約時能夠了解免責或責任限制等條款的存在。其三是說明義務。所謂格式條款提供者說明義務,是指在利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如果對方當事人要求對一個重要合同條款諸如免責條款或責任限制條款做出說明,格式條款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向其做出說明,使之能夠理解該條款的內容。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格式條款提供者履行說明義務的前提是對方當事人必須提出說明的要求。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存在大量的免責或責任限制或其他方面的合同條款,而且它們的共性是技術性和專業性都很強。有的格式條款雖經過解釋,合同當事人仍不能真正理解其真正含義。比如在94“金康”范本中第6條關于裝卸時間的條款,由于引入了“1993年航次租船合同裝卸時間的解釋規則”中大量關于裝卸時間的專業性術語,即便是專業人員真正弄懂每一術語的含義也是很費力的。在這種情況,如果合同相對人要求,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提供者有義務對其進行說明。

主要參考文獻:

[1][5][8][14]尹田。法國現代合同[M]北京:法法律出版社 1997年119,120,121,256。

[2]司玉琢 胡正良等。新編海商法學[M]大連: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1999年158。

[3]谷浩。論收貨人及其權利、義務和責任[J]中國海商法年刊 大連: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2001卷241。

[4]王利明 崔建遠。合同法新論 總則[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189。

[6]翟云嶺 郭潔。新合同法論[M]大連: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2002年12。

[7]曹三明 謝懷軾等。合同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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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合同為格式條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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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保險合同以格式條款約定準駕車型不符情形的認定

    內容:事故發生后,朱某等提起訴訟,要求陶先生賠償各項經濟損失計434722元。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約定,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保險人不負責賠償。駕駛員所持駕駛證的準駕車型級別高于實際駕駛車型時,不宜簡單認定屬于“與準駕車輛不符之情形”。本案中,陶某持有的是C1E駕駛證,其駕駛車型應包括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及兩輪摩托車等,其中不含有變形拖拉機。本案中,即使存在與準駕車型不符之情形,但陶先生為變形拖拉機進行投保時,保險公司采用提供的格式條款,應向陶先生說明合同內容。那么保險合同以格式條款約定準駕車型不符情形的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姚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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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許瑞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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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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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買賣合同不是格式條款,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的成立必須采取法律規定的形式的合同。商品房買賣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并寫明買賣雙方和商品房的基本信息、商品房價款、交付使用條件和日期、辦理產權登記的有關事宜、質量標準承諾、解決爭議的方法、違約責任等條款。《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1、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商品房基本狀況; 3、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4、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5、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6、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7、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 9、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10、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11、解決爭議的方法 12、違約責任; 13、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 保險代位權與保險合同有哪些格式和條款

    楊一凡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楊一凡

    保險代位權與保險合同有哪些格式和條款

    內容:保險代位權與保險合同有哪些格式和條款保險代位權條款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那么保險代位權與保險合同有哪些格式和條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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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423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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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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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游合同格式條款的消除方法包括:1、依法請求法院確認格式條款無效;2、重新訂立旅游合同;3、訂立關于旅游合同的補充協議,變更關于格式條款的內容等其他方法。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 保險代位權與保險合同格式條款

    段建國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段建國

    保險代位權與保險合同格式條款

    內容:保險代位權與保險合同格式條款保險代位權從一開始確立至今,無論是實務界還是理論界,爭論不斷,爭議集中在代位權適用的范圍條款以及其與保險金額限制條款難以明確區分的情形。保險代位權派生于保險法損害填補原則,所謂損害填補原則,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只能獲得與其損害相當的賠償,不得因而獲得超過損害的利益,及不當得利。那么保險代位權與保險合同格式條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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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714人收看
  • 王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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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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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條款要公示嗎

    崔玉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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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條款要公示嗎

    內容:《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個人貸款法律風險。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應當維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并予以公示。個人貸款申請條件是什么1、銀行貸款需要的條件:年滿18年周歲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城鎮居民常住戶口或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明,銀行貸款要求貸款人年齡一般在18-60歲之間;有穩定合法收入,有還款付息能力;貸款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放貸銀行或公司核查客戶的信用信息,包括客戶的信用級別是否有違法記錄,針對個體戶和中小企業,還需調查其企業經營狀況。放貸單位工作人員與客戶簽約,并在最短時間內實現放款。那么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條款要公示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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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吳夢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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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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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合同中的無效條款包括哪些

    李楠楠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李楠楠

    格式合同中的無效條款包括哪些

    內容:惡意串通是指雙方當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訂立某種格式條款,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損害。依《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除因具有與其他非格式條款相同的無效原因而無效外,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若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或者雖提請對方注意但未應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則該條款不能發生效力。格式條教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規定,仍然是認定格式條款法律效力的基本標準之一。那么格式合同中的無效條款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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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東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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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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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保險公司代位訴實某輪船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貨物銹損賠償

    吳夢云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吳夢云

    某保險公司代位訴實某輪船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貨物銹損賠償

    內容:某輪船有限公司。20日,某公司就上述貨物向平保公司投保海上貨物運輸一切險,平保公司簽發貨物運輸保險單二份。承保條件適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倉至倉”條款。6月8日,該輪駛檳城卸平保公司承保的鋼材,全部貨物于6月10日1600時卸完。某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源源船務有限公司在貨物溢短理貨報告中作了無短少無溢卸的記錄。收貨人隨即向某公司在馬來西亞的代理源源船務有限公司代表和“郁金香”輪船長遞交了一份書面索賠函,船長和船方代理拒收。6月17日,平保公司查勘代理人委托的檢驗人與收貨人委托的檢驗人聯合對該批受損鋼材進行了檢驗。那么某保險公司代位訴實某輪船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貨物銹損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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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5738人收看
  • 趙金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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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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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效合同中的格式條款的種類

    陳明月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陳明月

    無效合同中的格式條款的種類

    內容:具有合同法第52條、53條規定的情形的,格式條款無效。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以上是一些主要的會導致合同無效的格式條款,總結以上條款大意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為了避免自身的經濟損失,過分保證自身的利益而忽略對方的權利,較重對方的責任達到免除己方的責任的目的,顯失公平的條款,簽訂合同時要注意是否有類似的條款,不能盲目簽訂。那么無效合同中的格式條款的種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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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8645人收看
  • 李孟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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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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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合同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無效的法定情形是: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免責的情形;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的情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 格式合同免責條款是怎樣的

    林艷英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林艷英

    格式合同免責條款是怎樣的

    內容:格式合同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合同單方規定的免責條款: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訂立,必須要保障公民及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免受損害,必須維護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無效。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是免責條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此類免責條款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均屬有效。那么格式合同免責條款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林艷英律師
    2022.01.01252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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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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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一般對于格式條款對于重要條款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有義務進行提示或者說明,你可以主張此格式條款無效。如果還需要進一步咨詢,您可以詳細描述一下事情的整個經過,您也可以在平臺點擊【電話咨詢】致電,專業人員幫您答疑解惑。
  •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之考量

    龍珊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龍珊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之考量

    內容:格式條款占據著很重要的地位。與其他貨運合同格式條款相比,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有著鮮明的特征。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存在的社會經濟基礎及意義,效力與解釋和格式條款提供者的義務方面的問題進行必要的分析和概括,對于指導航運實踐中全面把握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具有指導意義。一般地來說,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格式條款與我國《》對一般性格式條款的界定一樣,也是由一方當事人在未與對方協商的情況下事先擬定,重復地使用。那么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格式條款之考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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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5922人收看
  • 龍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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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王熙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王熙

    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內容:第五百零六條免責條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則格式合同的擬定方可以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費者的合同條款。

    王熙律師
    2022.02.22921人收看
  • 張嘉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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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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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合同后,格式條款還是否有效

    姚平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姚平

    解除合同后,格式條款還是否有效

    內容:解除合同后格式條款還是否有效如果格式條款涉及結算和清理事項那么這部分涉及結算和清理的格式條款在不存在格式條款無效的情況下就依然有效。當合同無效或是被撤銷后涉及結算和清理的格式條款還仍然保持其效力約束雙方當事人。格式條款無效的情況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姚平律師
    2022.02.22601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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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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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合同中約定的合同條款要是存在不合理怎么處理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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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師

    格式合同中約定的合同條款要是存在不合理怎么處理

    內容:格式合同中約定的合同條款要是存在不合理怎么處理為抑制或是防止旅游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最好的辦法就是提高做出此行為選擇的機會成本。這些規定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格式條款的法律效力問題。目前為彌補格式合同法律的缺失一些地方就格式條款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規但這些地方法規存在地域限制不利于對格式條款的統一管理。同時進行事后規制賦予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的監督管理權力對不公平的格式條款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合同的提供者予以糾正并視其情節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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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2595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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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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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宗瓊

    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內容:在一方當事人欺詐或者脅迫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是難以表示自己的真實意思的,采用欺詐或者威脅手段訂立的格式條款是無效的。惡意串通是指雙方當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訂立某種格式條款,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損害。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是訂立格式條款的基本原則之一。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當事人的訂約目的、格式條款內容和形式違反了法律法規規定。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合同法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那么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陳宗瓊律師
    2021.12.28517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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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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