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損失索賠遭遇霸王條款

導讀:
貨物運輸損失索賠遭遇霸王條款昨日,祝先生向本報反映:他前個月委托一快運公司運輸一批電線,途中遺失了5捆,價值16500元。快運公司以貨物沒有投保為由,只同意按公司規定賠償5倍運費。目前,祝先生正考慮通過法律途徑索賠。貨物運抵桂林后,金城公司的桂林貨運站出具欠條,確認丟失5捆電線,價值16500元。貨物損失賠償承運方說了算祝先生投訴到廣州市工商局運輸市場管理所。9月12日,經調解,快運公司同意賠償5000元現金,并在日后運費中免收3000元。”“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那么貨物運輸損失索賠遭遇霸王條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貨物運輸損失索賠遭遇霸王條款昨日,祝先生向本報反映:他前個月委托一快運公司運輸一批電線,途中遺失了5捆,價值16500元。快運公司以貨物沒有投保為由,只同意按公司規定賠償5倍運費。目前,祝先生正考慮通過法律途徑索賠。貨物運抵桂林后,金城公司的桂林貨運站出具欠條,確認丟失5捆電線,價值16500元。貨物損失賠償承運方說了算祝先生投訴到廣州市工商局運輸市場管理所。9月12日,經調解,快運公司同意賠償5000元現金,并在日后運費中免收3000元。”“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關于貨物運輸損失索賠遭遇霸王條款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貨物運輸損失索賠遭遇霸王條款
昨日,祝先生向本報反映:他前個月委托一快運公司運輸一批電線,途中遺失了5捆,價值16500元。快運公司以貨物沒有投保為由,只同意按公司規定賠償5倍運費。祝先生認為賠款過低,兩個多月過去了,雙方仍未協商一致。目前,祝先生正考慮通過法律途徑索賠。
16500元貨物遺失只賠5倍運費
今年8月19日,祝先生代表廣州市白云勝澤電線電纜經營部,委托廣州市金城快運公司(以下簡稱金城公司)運輸181捆總值44.1萬元的電線至廣西桂林,并支付了運費990元。19日晚,祝先生就收到金城公司的電話,被告知部分電線遺失。貨物運抵桂林后,金城公司的桂林貨運站出具欠條,確認丟失5捆電線,價值16500元。祝先生當即要求金城公司按失物價值的全額賠償,但遭到拒絕。
祝先生出示的貨物托運單上的“委托人注意事項”顯示:“委托的貨物應辦理保價運輸,如有損壞、丟失,屬貨運公司責任范圍內,貨運公司按所損失或丟失貨物保價的100%賠償,貨物沒有委托辦理保價運輸,快運公司只承擔出貨物運費的1:5賠償責任。”據此,金城公司表示只能按“注意事項”賠付運費的5倍即5000元。
貨物損失賠償承運方說了算
祝先生投訴到廣州市工商局運輸市場管理所。9月12日,經調解,快運公司同意賠償5000元現金,并在日后運費中免收3000元。祝先生說:“貨物丟失后,我哪敢再找金城公司托運,該公司實際上還是只肯賠現金5000元。”
金城快運公司的唐經理向記者表示:公司已經在托運單上提醒委托方辦理保價運輸。如果沒有辦理保價運輸或者運輸保險,就不按失物價值的全額賠償,這是普遍的行規。至于具體怎樣賠償,則是各個快運公司自己制定的。
消委會認為物流業監管缺失
不少貨主表示,保費有時比運費還要多,為節省成本,他們往往選擇不投保。記者從廣州市消委會了解到,上半年,該會接到15宗對廣州各物流經營者的投訴,比去年同期增多一倍。據該會發布的《2007年上半年受理情況通報》分析:“丟失或損壞托運貨物且不按貨物實際價值賠償,只按運價賠償,是眾多消費者投訴集中反映的問題。據了解,對廣州市數以百計的物流企業,目前尚未有對口的管理部門,行業監管缺失,也是令物流市場貨運問題爭議不斷的主要原因之一。”
律師支招看清合同條款才簽字
廣東合邦律師事務所的譚馳律師認為,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由此可見,即使委托方沒有投保,但要求按損失貨物的價值來賠償完全有法律依據。而如果之前雙方就具體賠償方式簽了合同,或雙方在含有賠償條款的托運單上簽名確認了,只要其內容沒有違法,就意味著約定生效,出了問題就應按約定的標準賠償。鑒于現在的承運方大都提供格式化的委托合同,所以托運人應仔細看清楚合同條款才簽字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