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的風險轉移

導讀:
貨物的風險轉移風險的轉移,是指確定由誰來承擔風險導致的侵害后果,即所造成的貨物意外損失。《公約》規定,貨物未特定化前,風險不發生轉移。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如果賣方的貨物足以使買方有權拒收時,則在賣方消除了貨物的缺陷,或在買方接受貨物前,貨物的風險由賣方承擔,即違約可能導致風險不發生轉移,即使交貨以后。那么貨物的風險轉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貨物的風險轉移風險的轉移,是指確定由誰來承擔風險導致的侵害后果,即所造成的貨物意外損失。《公約》規定,貨物未特定化前,風險不發生轉移。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如果賣方的貨物足以使買方有權拒收時,則在賣方消除了貨物的缺陷,或在買方接受貨物前,貨物的風險由賣方承擔,即違約可能導致風險不發生轉移,即使交貨以后。關于貨物的風險轉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貨物的風險轉移
風險的轉移,是指確定由誰來承擔風險導致的侵害后果,即所造成的貨物意外損失。對出口方,風險轉移的時間越早越好,對進口方,風險轉移的時間越晚越好。國內貿易中,有的商家寧愿多付運輸費,也不愿意送貨上門,就有風險的原因。
貨物風險轉移的后果是:如果貨物的風險已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則貨物即使遭受損壞或滅失, 買方仍有義務按合同規定支付價金;如果風險尚未轉移于買方,則一旦貨物發生損壞或滅失時,不僅買方沒有支付價金的義務,而且賣方還要對不交貨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賣方能證明這種損失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
(一)《公約》采取了大多數國家的觀點,尤其是借鑒了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規定。
1、約定優先原則
如約定使用某種國際貿易術語(如FOB、CIF等)或以其它方法來規定貨物風險轉移的時間及條件。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此作了具體規定,其效力將高于《公約》的規定。
2、沒有約定時,交貨時轉移原則
施米托夫講,〈公約〉采用交貨的標準作為確定風險轉移的總標準,是商業現實主義對理論教條主義的勝利。《公約》在“賣方的的義務”對交貨時間作了原則規定。
3、所有權與風險分離轉移原則
《公約》認為,賣方即使保留了貨物的所有權,也不影響風險的轉移。
4、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
《公約》規定,貨物未特定化前,風險不發生轉移。
對違約時的風險轉移,各國與《公約》有不同的規定。《公約》規定:如果賣方已根本違反合同,即使風險已經轉移于買方,也不損害買方對這種根本違反合同可以采取的各種補救方法。即違約不阻礙風險的轉移,除非是違約方原因造成的;風險的轉移也不影響采取的違約補救辦法。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如果賣方的貨物足以使買方有權拒收時,則在賣方消除了貨物的缺陷,或在買方接受貨物前,貨物的風險由賣方承擔,即違約可能導致風險不發生轉移,即使交貨以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