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貨前的貨物風險責任應由誰擔

導讀: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應當由李某擔責,趙某不應承擔責任。據此,趙某和李某約定由趙某自行提貨,約定“第二天上午10時前”即為飼料所有權轉移的時間,但期間李某卻沒有交付飼料,因而他們之間買賣的飼料所有權并沒有發生轉移。其次,買賣合同成立后,飼料所有權轉移之前的風險責任應由賣方李某承擔。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的風險是指標的物因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事由而遭受的各種意外損失。即第142條規定:“標的物的致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那么提貨前的貨物風險責任應由誰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應當由李某擔責,趙某不應承擔責任。據此,趙某和李某約定由趙某自行提貨,約定“第二天上午10時前”即為飼料所有權轉移的時間,但期間李某卻沒有交付飼料,因而他們之間買賣的飼料所有權并沒有發生轉移。其次,買賣合同成立后,飼料所有權轉移之前的風險責任應由賣方李某承擔。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的風險是指標的物因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事由而遭受的各種意外損失。即第142條規定:“標的物的致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關于提貨前的貨物風險責任應由誰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養殖戶趙某因急需飼料找到經銷商李某,雙方商定,趙某以每袋23元的價格購買李某某種飼料1000袋,共計人民幣23000元。趙某當即付款10000元。由于該飼料剛從外地調來尚未入庫,雙方在場院點過數目后,言明第二天上午10時前,趙某將飼料拉走并付清余款。誰知,當晚下起大雨,而李某在朋友處醉酒未歸,沒能采取任何措施,致使飼料全部淋透。趙某考慮飼料難以烘干且一時難以用完,必然會造成霉變,遂要求李某更換飼料或退回10000元貨款,遭李江拒絕,雙方因而成訟。
【分歧】
就該損失應當由誰承擔問題,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趙某已付近半貨款,買賣已成交,李某不應承擔責任,應當由趙某擔責。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應當由李某擔責,趙某不應承擔責任。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這里涉及到一個買賣中的標的物(即本案中的飼料)所有權轉移和風險負擔問題。
首先,盡管趙某已付近半貨款,只能說買賣合同成立,但飼料的所有權仍屬李某,尚未發生轉移。所有權的轉移是指標的物從一個民事主體轉移到另一民事主體。《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法律對飼料銷售并無特別規定,趙某和李某也沒有例外的約定,因而只能從“標的物交付”上考慮。交付就是由出賣人將標的物交給買受人占有,即占有的轉移。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和擬制交付。前者是指出賣人將標的物直接轉移歸買受人,使標的物處于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由買受人直接占有標的物;后者是指出賣人將標的物占有的權利轉移于買受人,以代替交付實物,包括買受人于合同訂立前已占有、出賣人將向第三人的權利轉移給買受人等。而本案中,趙某尚未提貨,飼料留在李某場院內,為李某實際控制,表明趙某與李某之間并不具備上述情形,因此不能成為交付。此外,買賣合同標的物交付的一般原則之一就是“買方自己提貨的,以買方通知的實際提貨日期為交付”。據此,趙某和李某約定由趙某自行提貨,約定“第二天上午10時前”即為飼料所有權轉移的時間,但期間李某卻沒有交付飼料,因而他們之間買賣的飼料所有權并沒有發生轉移。
其次,買賣合同成立后,飼料所有權轉移之前的風險責任應由賣方李某承擔。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的風險是指標的物因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事由而遭受的各種意外損失。我國《合同法》是以交付作為劃分風險承擔的界限。即第142條規定:“標的物的致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本案中不存在另有規定或約定的情形,因而只能適用一般規定,也就是說,趙某并沒有提走飼料且在允許的時限內,飼料的損害后果只能由李某承擔。
作者:興國縣人民法院 葉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