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添加物應該如何處理

導讀:
原告訴稱2006年3月10日,被告通過投標取得原告所屬坐落蒼南縣某景區內一賓館的承租權,并和原告達成《房屋租賃合同》一份。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被告除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外,原告還有權隨時解除合同,原告決定解除合同并已通知被告。另被告在使用租賃物過程中擅自添設部分附著物,依合同約定,應無償轉歸原告所有。因此訴請法院1、準許原告解除原被告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2、判令被告交付2007年3月15日至2007年6月5日的租金55715元;3、判令被告承擔逾期交付租金的違約金277760元;4、判令被告擅自增加的房屋附著物歸原告所有。那么租賃合同添加物應該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訴稱2006年3月10日,被告通過投標取得原告所屬坐落蒼南縣某景區內一賓館的承租權,并和原告達成《房屋租賃合同》一份。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被告除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外,原告還有權隨時解除合同,原告決定解除合同并已通知被告。另被告在使用租賃物過程中擅自添設部分附著物,依合同約定,應無償轉歸原告所有。因此訴請法院1、準許原告解除原被告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2、判令被告交付2007年3月15日至2007年6月5日的租金55715元;3、判令被告承擔逾期交付租金的違約金277760元;4、判令被告擅自增加的房屋附著物歸原告所有。關于租賃合同添加物應該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介紹】
原告訴稱2006年3月10日,被告通過投標取得原告所屬坐落蒼南縣某景區內一賓館的承租權,并和原告達成《房屋租賃合同》一份。2007年2月13日,被告繳納第二年度租金期限屆滿后,被告拒付租金。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被告除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外,原告還有權隨時解除合同,原告決定解除合同并已通知被告。另被告在使用租賃物過程中擅自添設部分附著物,依合同約定,應無償轉歸原告所有。因此訴請法院1、準許原告解除原被告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2、判令被告交付2007年3月15日至2007年6月5日的租金(計82天)55715元;3、判令被告承擔逾期交付租金的違約金277760元;4、判令被告擅自增加的房屋附著物歸原告所有。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爭議焦點】
本案雖然最終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了調解協議,但根據原告訴稱內容,我們可以就該案,在以下兩方面加以探討:一、拒付房屋租金應承擔的責任?二、添附物如何處理?
【案例評析】
一、拒付房屋租金應承擔的責任。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金的支付是承租人的主要義務之一,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數額和方式支付租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延遲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違約的,出租人還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違約金。
本案被告在繳納第二年度租金期限屆滿后,拒絕支付租金,依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三條規定,乙方即被告必需在每年租期期滿前一個月付清下年度租金,違約除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按年租金1%加收違約金。第十條規定,被告未按合同規定時間付清次年租金的,原告有權隨時終止合同,并不退還已收年租金或押金。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基于被告拒絕支付租金,原告要求支付租金、支付違約金并要求解除合同,是無可非議的,也是符合約定和法律規定的,但筆者認為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被告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
二、添附物的處理。
添附的方式一般包括:附和、混合以及加工。基于添附的事實而產生的所有權歸屬問題,通常的解決途徑是:恢復原狀,各歸其主;維持現狀,各所有人形成共有關系;維持現狀,添附物歸一方所有。
根據法律規定,承租人一方需要增添附屬設施的,應經出租人同意,如需要有關部門批準的,還應報經批準。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本案被告在租賃期間擅自增添部分附著物,依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九條第七項約定,租賃期滿或提前解除合同,一切嵌裝在房屋結構或墻體內的設施和裝飾被告一律不得拆走,應當無償歸原告所有,否則五萬元保證金不予退還。從而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擅自增加的房屋附著物歸原告所有。對于添附物,法律規定很明確,雙方的約定也很明確,都需經出租人同意,對于擅自增加的,依據法律規定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雖然合同約定內容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但筆者認為該租賃合同約定,一切嵌裝在房屋結構或墻體內的設施和裝飾被告一律不得拆走,應當無償歸原告所有,有失公平。[page]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被告拒絕支付租金,筆者認為,總歸事出有因,或基于經營不善,或基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被告完全可以依法、依約定與原告進行充分協商,加以解決,而不是簡單的采取拒絕支付租金的方式,致使需要自己承當巨額的違約金。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維護權利的意識在不斷增強,但同時需要不斷增強我們的責任意識。
【法律鏈接】
一、關于拒付房屋租金應承擔的責任的法律規定:
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延遲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城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3、《城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三)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四)拖欠租金累計6 個月以上的;(五)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6 個月以上的;(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七)故意破壞承租房屋的;(八)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4、《浙江省房屋租賃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權:(一)利用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二)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房屋結構的;(三)擅自轉租、轉借承租房屋的;(四)違反約定逾期六個月不交租金的;(五)其他違反合同約定情形的。因上述行為造成出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
二、關于添附物處理的法律規定:
1、《城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改、擴建或增添。確需變動的,必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浙江省房屋租賃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承租人需要對承租房屋進行正常維修以外的裝潢、裝修,影響房屋結構的,應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不得影響城市建設、妨礙公共利益。按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報經批準。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六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