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產權證的租賃有效嗎

導讀:
租賃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租賃物,被告以租賃房屋未辦理產權證及其占用的土地系李某單位所有,原告無權租賃為由,拒絕返還。法庭對被告鐘某應返還原告租賃物及應支付原告超期房屋使用費均沒有異議。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原告無房屋產權證和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權證,但土地使用權的取得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原告出租的房屋確是其單位分發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與否,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就本案而言,由于并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有關于房屋出租必須取得房產證強制性的規定,所以不能認定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無效。那么無產權證的租賃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租賃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租賃物,被告以租賃房屋未辦理產權證及其占用的土地系李某單位所有,原告無權租賃為由,拒絕返還。法庭對被告鐘某應返還原告租賃物及應支付原告超期房屋使用費均沒有異議。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原告無房屋產權證和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權證,但土地使用權的取得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原告出租的房屋確是其單位分發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與否,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就本案而言,由于并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有關于房屋出租必須取得房產證強制性的規定,所以不能認定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無效。關于無產權證的租賃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案情:
2004年3月6日,原告李某與被告鐘某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協議,雙方約定原告將其房屋(單位分給李某的)一套租賃給被告鐘,年租金2400元,租賃期限二年。租賃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租賃物,被告以租賃房屋未辦理產權證及其占用的土地系李某單位所有,原告無權租賃為由,拒絕返還。原告為此起訴,要求被告及時返還租賃物,并支付占用費每天150元。
分歧:
這是一起租賃合同返還租賃物糾紛案件。法庭對被告鐘某應返還原告租賃物及應支付原告超期房屋使用費均沒有異議。但就本案租賃合同的效力及原告有無租賃權利,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租賃合同的租賃物雖系原告所有,但原告沒有辦理房產證,又不是土地的權益人,不能說明原告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雙方所簽定的合同缺少有效合同的法律要件,故租賃合同應為無效。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原告無房屋產權證和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權證,但土地使用權的取得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原告出租的房屋確是其單位分發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與否,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且租房協議是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因此該房屋租賃協議為有效協議,租賃期限屆滿后,被告應當按照約定返還租賃的房屋,并支付超期房屋使用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應為有效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的義務是保證承租人不因第三人的原因影響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承租人的主要義務是除支付租金外,還應在租賃關系終止后,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本案中,作為承租人的被告沒有因為第三人主張權利等原因而影響其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作為出租人的原告其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被告應當按照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向原告返還租賃物。
二、原告未辦理租賃房屋的產權證,不影響本案租賃合同的有效成立。租賃房屋確系原告單位分發給原告的,原、被告均無疑義,說明該房屋系原告所有。是否辦理房屋產權證,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強制性規定,所以原告未辦理房屋產權證,并不影響其對該房屋行使所有權。雖然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不得出租。但是《合同法》頒布之后,合同是否有效,應當以法律的規定為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進一步明確:《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就本案而言,由于并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有關于房屋出租必須取得房產證強制性的規定,所以不能認定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無效。
作者:贛縣法院 羅中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