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租條件不一,承租人還有優先權嗎

導讀:
如果合同到期,乙方(即王某)提出續租,甲方(即吳某)在同等價位應優先考慮乙方意見。王某承租11號店面時,支付了前任承租人3萬余元的轉讓費,并對店面進行了裝修。2008年4月22日,吳某就續租的條件向王某發出了書面通知,通知寫明:承租時間為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每月租金為3000元,2月個月收一次,預交二個月,接到通知起10天內予以答復。合同到期后,王某愿意以吳某與文某達成的租賃意向簽訂續租合同,不愿搬出,吳某既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交還店面。根據合同約定的優先承租權,被告王某對原告吳某要求交還店面的訴訟請求,有法律規定的抗辯權。那么續租條件不一,承租人還有優先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合同到期,乙方(即王某)提出續租,甲方(即吳某)在同等價位應優先考慮乙方意見。王某承租11號店面時,支付了前任承租人3萬余元的轉讓費,并對店面進行了裝修。2008年4月22日,吳某就續租的條件向王某發出了書面通知,通知寫明:承租時間為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每月租金為3000元,2月個月收一次,預交二個月,接到通知起10天內予以答復。合同到期后,王某愿意以吳某與文某達成的租賃意向簽訂續租合同,不愿搬出,吳某既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交還店面。根據合同約定的優先承租權,被告王某對原告吳某要求交還店面的訴訟請求,有法律規定的抗辯權。關于續租條件不一,承租人還有優先權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5年4月30日,吳某就某市南路11號店面之事與王某簽訂《店面租賃合同》,合同約定承租時間為三年,店面租金為1700元/月,月底交租金。如果合同到期,乙方(即王某)提出續租,甲方(即吳某)在同等價位應優先考慮乙方意見。王某承租11號店面時,支付了前任承租人3萬余元的轉讓費,并對店面進行了裝修。2008年4月22日,吳某就續租的條件向王某發出了書面通知,通知寫明:承租時間為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每月租金為3000元,2月個月收一次,預交二個月,接到通知起10天內予以答復。2008年5月5日,吳某與另一商戶文某達成了租賃意向,約定:租賃期限為壹年,從2008年5月1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至,租金為2700元/月。合同到期后,王某愿意以吳某與文某達成的租賃意向簽訂續租合同,不愿搬出,吳某既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交還店面。
【分歧】
對于本案有二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王某在原告給定的10天時間內,未要求承租11號店面,已喪失合同約定的優先承租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王某根據租賃合同約定,有優先承租權,可以要求繼續租賃原告的店面。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因為2005年4月30日,原告吳某與被告王某簽訂的《店面租賃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也對合同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合同第七條“如果合同到期,乙方(即王某)提出續租,甲方(即吳某)在同等價位應優先考慮乙方意見”是對被告王某享有優先承租權的約定。2008年4月22日,原告吳某向被告發出了書面通知,通知續租的條件是每月租金3000元,被告王某未予答復,但2008年5月3日,原告吳某與文某成的租賃意向是每月租金2700元,原告吳某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王某對每月租金2700元的租賃條件,放棄了優先承租權,現被告王某同意按該意向條件續租店面。根據合同約定的優先承租權,被告王某對原告吳某要求交還店面的訴訟請求,有法律規定的抗辯權。
作者: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易康 安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