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

導讀:
哪些情形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根據國家工商局第50號令公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根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賠償消費者所受的損失;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的,應予增加,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那么哪些情形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哪些情形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根據國家工商局第50號令公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根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賠償消費者所受的損失;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的,應予增加,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關于哪些情形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哪些情形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
根據國家工商局第50號令公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7)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8)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根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賠償消費者所受的損失;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的,應予增加,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