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法律依據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導讀:
”由此可見,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并不當然無效。此四份合同的第五條均明確約定“本合同為實際執行合同,其它合同概不生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甲得公司與開發公司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雙方招標前簽訂的四份前合同亦同樣無效。據此,仲裁庭對甲公司提出依據四份后合同進行結算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那么違反法律依據簽訂的合同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此可見,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并不當然無效。此四份合同的第五條均明確約定“本合同為實際執行合同,其它合同概不生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甲得公司與開發公司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雙方招標前簽訂的四份前合同亦同樣無效。據此,仲裁庭對甲公司提出依據四份后合同進行結算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關于違反法律依據簽訂的合同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由此可見,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并不當然無效。
2007年,為建設某工程項目,在工程項目招投標之前,甲監理公司與乙開發公司分別于不同時間簽訂辦公樓、住宅樓、商服、地下車庫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下稱前合同)四份,四份前合同總監理服務費為150萬元。此四份合同的第五條均明確約定“本合同為實際執行合同,其它合同概不生效”。前合同簽訂后,為使甲監理公司能在此后的招標中中標,雙方違反招投標程序惡意串標,最終使甲監理公司在四個招標項目項目中中標。為規避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監管,雙方于中標后對應的前四份合同,又分別了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下稱后合同)四份,四份后合同總監理服務費為310萬元。在前合同履行過程中,甲監理公司依約定進行了工程監理,因甲監理公司前后承攬的工程比較多,雙方沒有依前四個合同進行單個結算,而是采取算總帳的方式進行結算,截止到目前,乙工程已完工數年,并由乙開發公司交付住戶投入使用,但雙方未進行竣工驗收和交接手續,在最終結算價款上也未能達成一致。因此,甲監理公司提請仲裁,請求乙開發公司給付拖欠的監理費用。
乙開發公司按前合同的約定給付剩余監理費。
仲裁庭認為,為規避國家法律、法規關于招投標項目的強制性規定及建設主管部門對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管,甲監理公司與乙開發公司串通,就同一建設工程監理項目,在招投標前后兩次簽訂實質性內容不同的監理合同、在招標過程違反招標投標程序暗箱操作,以達到排擠其它潛在的投標人,發包方低價發包,承包方低價承攬業務的目的。甲監理公司與乙開發公司的上述行為,損害了其他投標人的利益,嚴重干擾了監理招標市場的正常秩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規定,甲監理公司與乙開發公司串通投標,中標無效,雙方依據中標結果簽訂的四份后合同無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甲得公司與開發公司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雙方招標前簽訂的四份前合同亦同樣無效。鑒于本案中,甲監理公司負責監理的工程項目早已由乙公司交付使用,應視為甲監理公司已實際履行了雙方事前約定的全部監理義務。甲監理公司與乙開發公司簽訂的監理合同雖然全部無效,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甲監理公司可以參照實際履行合同的支付條款要求乙開發公司支付監理費。
本案中,甲監理公司與乙開發公司在招標前簽訂的四份合同,時間跨度長,乙開發公司在前二份合同履行完畢后,與甲監理公司未發生糾紛并于2008年續簽后二份合同,可以認定該四份前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在實際中具體履行了合同,因此,監理費應參照四份前合同約定的結算條款計算。據此,仲裁庭對甲公司提出依據四份后合同進行結算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