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陰陽合同的效力探究

導讀:
至于其他違反行政管理的問題,不是買賣合同最本質的內容,應根據具體情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有觀點認為,陽合同不是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整體無效,而陰合同系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和實際履行的合同,在不存在其他影響合同效力因素的情況下應為合法有效合同。再觀點認為,陰合同有效,陽合同除價格條款內容部分無效外,其余條款內容應為有效。筆者贊同這種觀點,不管是陰合同,還是陽合同,其中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與合同定紛止爭有關的,都應當作為雙方關于房屋買賣的約定,其效力應當得到認定。那么房屋買賣陰陽合同的效力探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至于其他違反行政管理的問題,不是買賣合同最本質的內容,應根據具體情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有觀點認為,陽合同不是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整體無效,而陰合同系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和實際履行的合同,在不存在其他影響合同效力因素的情況下應為合法有效合同。再觀點認為,陰合同有效,陽合同除價格條款內容部分無效外,其余條款內容應為有效。筆者贊同這種觀點,不管是陰合同,還是陽合同,其中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與合同定紛止爭有關的,都應當作為雙方關于房屋買賣的約定,其效力應當得到認定。關于房屋買賣陰陽合同的效力探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本文探討的“陰陽合同”,范圍界定在房屋買賣雙方為規避納稅、騙取貸款或其他目的,簽訂一份不是真實意思表示的公開的合同(陽合同),同時為保護雙方的交易安全,雙方另外簽訂一份不公開的合同或補充合同(陰合同)。
關于陰陽合同的效力,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多種觀點,主流觀點三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陰陽合同均違反了《合同法》第52條“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規定,均為無效合同。對此,筆者有不同的看法,買賣合同的效力認定?應當從合同的本質屬性方面進行判斷,應當考查訂立合同目的、動機進行考量,而不是是否違反行政管理的規制。陰陽合同雖然主客觀上存在串通的情況,但訂立買賣合同的目的是房屋買賣,房屋買賣行為作為民事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本質是合法有效的,故在這個問題上,不存在惡意串通的問題。至于其他違反行政管理的問題,不是買賣合同最本質的內容,應根據具體情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行政、刑事責任)。
有觀點認為,陽合同不是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整體無效,而陰合同系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和實際履行的合同,在不存在其他影響合同效力因素的情況下應為合法有效合同。對此筆者同樣有異議,對待這種問題不應當一竿子打到底。因為陽合同雖然是為了某種目的而訂立的合同,但是不排除其中存在雙方的大量真實意思,不真實部分只是在某些條款上,故個人認為無效只應當限制在這些不真實意思的條款上,以偏概全有失法律的嚴慎性。
再觀點認為,陰合同有效,陽合同除價格條款內容部分無效外,其余條款內容應為有效。筆者贊同這種觀點,不管是陰合同,還是陽合同,其中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與合同定紛止爭有關的,都應當作為雙方關于房屋買賣的約定,其效力應當得到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