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項目轉包合法嗎

導讀:
中標人不能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對轉包的工程經修復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無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那么中標項目轉包合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標人不能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對轉包的工程經修復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無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關于中標項目轉包合法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標人不能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如果是經過招標人同意的,也只能是將項目的一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的工作分包給他人,中標項目主體關鍵的部分是不能被轉讓的。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1、轉包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1)我國《合同法》第58條規定了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因合同取得的財產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但建設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決定了合同無效后不能適用“恢復原狀”的返還原則。
(2)只要建筑工程質量合格,實際施工人就可以向發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但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支付工程款。
2、轉包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應承擔修復義務,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支付責任;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此,對轉包的工程經修復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無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
1、轉包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由于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者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所以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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