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轉包嗎(政府采購合同可以轉包嗎)

導讀:
(四)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在制作采購文件時,如需分包可事先明確采購項目分包規定,包括:中標(成交)供應商應承擔的采購標的數量,采購標的需滿足的質量、安全、技術規格等要求,采購標的需滿足的服務標準、期限、驗收標準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八條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政府采購分包的原則
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依法采購,落實“誰采購、誰負責”的原則。
分包注意以下要求:
一、分包應當公開進行,并經過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不得私下分包,通常采購的公開方式是采購人在招標采購文件中,事先明確規定是否可以分包或者在合同履約過程中,經過采購人同意而分包。
二、依法分包。法律法規有明確關于分包的規定必須遵守,采購人不得違法同意分包,如施工企業不得將主體工程、關鍵工程分包,以提供知識服務和智力服務為標的的合同不得分包。
三、合同的履約依法需要相關市場準入法定資格資質的,分包供應商必須具有法律法規規定資格條件和相應資格資質,禁止向沒有取得法定資格資質的供應商分包。
四、中示成交供應商對整個合同履約承擔全部責任(包含分包部分),分包供就商僅就分包部分承擔責任,當分包供應商不能履約時,中標成交供應商需要自己履約。
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切實履行主體責任,落實“誰采購、誰負責”的原則,嚴格依法規范合同分包履約事項;供應商應當嚴格遵守合同分包履約的規定和程序,依法實施分包履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四十八條 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政府采購項目分包行為規范》
(一)采購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明確采購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采購項目劃分采購包的,要分別確定每個采購包的采購方式、競爭范圍、評審規則和合同類型、合同文本、定價方式等相關合同訂立、管理安排。
(二)采購人在公開政府采購意向時,如有分包意向,應同時公開。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制定的采購文件應明確具體分包意向和分包方案。分包項目應在采購文件明確不允許再次分包及轉包。采購人應允許獲得政府采購合同的大型企業依法向中小企業分包。
(三)政府采購項目分包方案內容包括:分包數量及分包預算,每包采購標的數量,每包采購標的需滿足的質量、安全、技術規格、物理特性等要求,每包采購標的需滿足的服務標準、期限、效率等要求,每包采購標的的驗收標準等。
(四)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在制作采購文件時,如需分包可事先明確采購項目分包規定,包括:中標(成交)供應商應承擔的采購標的數量,采購標的需滿足的質量、安全、技術規格等要求,采購標的需滿足的服務標準、期限、驗收標準等。
(五)確定分包供應商的方式由采購人自行選擇確定,采購人可以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承擔一定比例的工作內容,約定部分工作內容不得分包。采購人不得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承擔的分包項目分包給其他分包供應商承擔。采購人不得強行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使用指定的分包供應商。
政府采購項目是否允許分包
允許分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八條
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三條
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 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條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
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政府采購可以分包嗎?
政府采購可以分包嗎?這是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的,如果出現下面所述的幾種情況,是可以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分包的。接下來讓我們來具體了解一下吧!
一、工作量大、工期緊的大型項目。一些大型項目不能或不能由一個中標人完成。比如大型集團項目和大型精裝修項目,可以根據樓層位置和使用功能的不同進行分包。例如,道路市政項目經常可以根據區域和位置進行分包。
二、采購項目的專業要求。如果采購項目幾個部分的專業要求相差很遠,資質要求不一樣,可以分包不同的專業項目。經現場許可,具有復雜專業技能和要求專業資質的特殊項目可作為單獨的包進行投標。常見的分包項目包括機電設備安裝、園區綠化工程、智能系統、鍋爐房系統等。
三、采購項目的管理要求。有時一個采購項目的內容基本相似,為了管理方便,采購人可以考慮分包。比如大量打印財稅發票,打印社保中心的專用收款收據等。可以根據不同的管理要求和類型分包打印票據和憑證。
四、同一專業的特殊要求。比如分體空調的定點招標或協議招標。
五、體現政策要求。在一些政府采購基礎設施項目中,在總預算中所占比例不高,且采購金額相對較小,采購人很少采用單獨分包招標和評標。然而,由于工程招標需要用到一些額外設備,比如空調設備,評審委員會中的空調專家很少,即使有,也可能對空調強制采購政策了解不夠。因此,為體現政策要求,建議將強制采購的空調等設備單獨分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