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項目中標后可以轉包嗎

導讀:
道路項目中標后可以轉包嗎
現在基礎建設的項目不少,相應的建筑單位也很多,因此很多項目都是通過招標的方式來選擇承建單位。企業通過自身的能力中標,中標之后要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身責任,如果不履行將會需要承擔責任,并且中標的項目是不允許轉讓的,下面小編就道路項目中標后可以轉包嗎這個問題進行詳細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可見,分包是允許的,但必須經招標人同意或遵守招標文件,禁止轉包或轉讓中標合同。一般法律是不允許將30%以上的工程量或合同金額再次分包的,而轉包是法律法規嚴格禁止的。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此外,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五十九條的規定,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我國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均明確禁止轉包并對轉包的處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1、轉包行為無效。
如前文所述我國《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明確禁止轉包行為,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司法解釋》第四條更是進一步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行為無效。
2、轉包人因非法轉包建設工程所獲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沒收。
《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3、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轉承包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
按照《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雖然在轉包的情況下,轉包合同無效,但如果轉承包人承建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轉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張工程價款。
4、轉包工程的,轉包人還可能受到行政處罰。
招標違規操作中標無效,招標代理機構違法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停止其一定時期內參與相關領域的招標代理業務,資格認定部門可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并且中標人為前款所列行為的受益人的,中標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