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公司怎樣合法轉包

導讀:
中標公司怎樣合法轉包
根據《建筑法》的規定,項目的承包單位可以依法將一部分工程轉包出去,但是分包的單位要符合相關規定,并有資質要求。一般情況下,一個項目的主體工程是不能轉包的,很多人對于工程分包的法律法規了解的不受很清楚,擔心分包的時候違反法規,那么中標公司怎樣合法轉包?下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根據《合同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承包人在承接建筑工程后,可以依法將部分建筑工程的轉包出去的。因而,承包人是可以將建筑工程轉包給其他人。
但是建筑工程存在以下行為時,就是屬于違法轉包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或建筑工程合同明確不許轉包的。
2、承包人將全部建筑工程轉包,或者全部工程肢解轉包的。
《建筑法》明文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招標投標法》也有規定,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所以,承包人不可以將全部建筑工程轉包,否則,屬于違法行為。
3、承包人將建筑工程轉包給無相應資質單位的。
按規定,施工單位承接建筑工程的,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否則就會違反法律規定,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其簽訂的建筑工程合同,也會因違法而無效。
總之,承包人在承接建筑工程后,征得發包人同意,可以將部分非主體工程轉包給有資質的單位,那是合法有效的。
《建筑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轉包的法律處理原則司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
《建筑法》第67條第一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1、對承包方(流出方)的要求不同。轉包對流出方沒有特別規定,面轉讓要求流出方具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2、轉包限定受讓方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而轉讓只要求受讓方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對是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沒有限制。
3、轉讓須經發包方同意才可進行,轉包只需承包方與受讓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4、轉包不改變承包方與發包方變有的承包關系,轉讓使原有的承包關系不復存在,同時產生新的承包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