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xx石油管理局xx社區管理中心因室內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糾

導讀:
委托代理人李xx,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漢族,某某社區管理中心企管合同科干事。上訴人某某石油管理局某某社區管理中心因室內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東經初字第5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另查明,原告李某某系個體工商戶,其字號為東營市東營區大洲裝飾中心,經營范圍為主營室內裝飾服務。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李某某與瑞達物業公司訂立的室內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原告有經營室內裝飾服務的資格,瑞達物業公司已經其主管部門被告某某社區同意授權,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故合法有效。那么上訴人xx石油管理局xx社區管理中心因室內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委托代理人李xx,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漢族,某某社區管理中心企管合同科干事。上訴人某某石油管理局某某社區管理中心因室內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東經初字第5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另查明,原告李某某系個體工商戶,其字號為東營市東營區大洲裝飾中心,經營范圍為主營室內裝飾服務。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李某某與瑞達物業公司訂立的室內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原告有經營室內裝飾服務的資格,瑞達物業公司已經其主管部門被告某某社區同意授權,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故合法有效。關于上訴人xx石油管理局xx社區管理中心因室內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糾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1)東中經終字第3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石油管理局某某社區管理中心,住所地東營市東營區八分場駐地。
代表人趙良慶,經理。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漢族,該中心合同科干事,住泰安路149號。
委托代理人李xx,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漢族,某某社區管理中心企管合同科干事。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東營市東營區大洲裝飾中心業主),男,1954年4月18日出生,漢族,廣饒縣城關鎮閆李村人,個體工商戶,住東營區某某小區。
委托代理人潘永國,山東地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東營新輝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東營區育才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劉志輝,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宗祿,山東地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某石油管理局某某社區管理中心因室內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2000)東經初字第5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春月、被上訴人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潘永國、原審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宗祿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1997年12月,某某石油管理局某某社區管理中心瑞達物業管理公司(以下簡稱瑞達物業公司)經被告某某社區同意與原告李某某訂立口頭室內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為瑞達物業公司施工快餐店室內裝飾工程,施工完成結算后由瑞達物業公司安排原告掛靠到二建結算工程款。合同訂立后,原告即進行施工,同月工程施工完畢。1998年5月25 日,原告向被告報送預算值為105000元。被告以施工單位為二建、工程名稱為鍋爐房供水維修工程,并包括二建所施工部分工程進行了結算,結算值為 114463. 71元,其中原告施工工程結算值為105000元。并于1998年12月31日,由某某石油管理局審計處進行了審計,審定值中原告工程審定值為 105000元。1999年5月27日瑞達物業公司出具證明,證明包括原告所施工的工程及二建施工的部分工程共計114463. 71元,掛帳到二建帳戶,經辦人為王瑞吉。2000年1月18日,瑞達物業公司再次出具證明,建議東營區大洲裝飾中心105000元可單獨支付或由區二建代為支付,管理費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從工程費中代扣;2000年1月24日,新輝公司在2000年1月18日證明上加蓋了仍在使用的已經改制的二建的原財務專用章,并同意此款一并拔入二建帳戶。同日,新輝公司給原告李某某出具工程款為114600元的收據(NO.0018516)并加蓋二建財務專用章,由原告到被告處要款,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該款。另查明,原告李某某系個體工商戶,其字號為東營市東營區大洲裝飾中心,經營范圍為主營室內裝飾服務。被告某某社區于1997年12月28日成立,并于同年2月26日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瑞達物業公司系被告某某社區的下屬單位,沒有到有關部門辦理營業執照。二建系東營區泰安路街道辦事處經濟委員會開辦的企業法人單位,1998年8月29日改制成立第三人新輝公司,并承擔二建的債權債務,2000年3月,第三人新輝公司一直使用二建財務專用章用于二建帳戶的工程結算事宜。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李某某與瑞達物業公司訂立的室內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原告有經營室內裝飾服務的資格,瑞達物業公司已經其主管部門被告某某社區同意授權,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故合法有效。引起糾紛因被告未依約定及時結算工程款,故應承擔全部責任。第三人新輝公司雖已同意原告掛靠結算,但未實際履行,故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掛靠關系并不存在。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工程款、支付違約金的主張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其超出部分,違反有關法律規定,不予采納。被告某某社區主張工程款已經支付二建,不應支付工程款的主張,但未提供相關證據,不予支持。第三人新輝公司主張原、被告的債權債務關系與己無關,其與原告掛靠關系事實上不存在的主張,證據確實,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31條、第32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某社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工程款105000元,支付違約金29820元。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207元,由被告某某社區承擔,因原告已向本院預交,故限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經本院徑付原告。
宣判后,某某石油管理局某某社區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上訴稱,某某社區管理中心瑞達物業公司與李某某之間的口頭協議應為無效,原審判決認定的欠款數額證據不足,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
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某石油管理局某某社區管理中心下屬的瑞達物業公司與被上訴人李某某之間的口頭室內裝飾工程承包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合同有效。瑞達物業公司應承擔支付工程款及違約金的責任。瑞達物業公司不具備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其責任,應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某某石油管理局某某社區管理中心承擔。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207元,由上訴人某某石油管理局某某社區管理中心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