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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轉包后出事故轉包人要負責嗎

翁玉素律師2021.12.16729人閱讀
導讀:

轉包的工程出了事故,轉包人要不要負責嘞?2016年5月4日,由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湯志明重大責任事故罪一案,在該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案情錯綜復雜,且看公訴人如何唇槍舌劍,力挽狂瀾。2015年10月9日,圣好公司安排的該項目負責人即被告人湯志明在明知宋某無施工資質的情況下與其簽訂承包協議,違法約定施工及安全由宋某負責。后宋某將工程交與其弟負責具體施工。”湯志明將矛頭轉向他人,企圖轉移焦點。”凌梅予以回應。一審判決2016年5月4日,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法院一審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湯志明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那么工程轉包后出事故轉包人要負責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轉包的工程出了事故,轉包人要不要負責嘞?2016年5月4日,由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湯志明重大責任事故罪一案,在該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案情錯綜復雜,且看公訴人如何唇槍舌劍,力挽狂瀾。2015年10月9日,圣好公司安排的該項目負責人即被告人湯志明在明知宋某無施工資質的情況下與其簽訂承包協議,違法約定施工及安全由宋某負責。后宋某將工程交與其弟負責具體施工。”湯志明將矛頭轉向他人,企圖轉移焦點。”凌梅予以回應。一審判決2016年5月4日,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法院一審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湯志明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關于工程轉包后出事故轉包人要負責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轉包的工程出了事故,轉包人要不要負責嘞?2016年5月4日,由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湯志明重大責任事故罪一案,在該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案情錯綜復雜,且看公訴人如何唇槍舌劍,力挽狂瀾。

起訴書指控

2015年9月30日,江蘇華江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江公司)與南京圣好涂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圣好公司)簽訂了外墻涂料施工合同,約定將華江公司位于揚州市江都區仙女鎮的華江潤澤苑一期外墻出新工程承包給圣好公司。2015年10月9日,圣好公司安排的該項目負責人(非公司人員)即被告人湯志明在明知宋某無施工資質的情況下與其簽訂承包協議,違法約定施工及安全由宋某負責。后宋某將工程交與其弟負責具體施工。

施工過程中,被告人湯志明未向施工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更談不上監督、教育施工人員按照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同時被告人也沒查驗施工人員的高空作業證。

2015年10月16日,宋某的弟弟在進行粉刷維護的高空作業中,因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跌落死亡。經揚州市江都區建筑安全監察站證明,死者無高空作業證。經鑒定,符合高墜至­腦損傷合并胸腔臟器損傷死亡。

庭審交鋒

庭審中,湯志明提出自己沒有責任,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我與宋某簽訂承包協議時,就已經約定安全由他來負責,為什么出了事要追究我的責任?”

“被告人湯志明,2015年9月華江公司與圣好公司簽訂合同,你是否知道你在這個工程中擔任什么角色?你是如何安排、組織施工的?”凌梅采取了迂回戰術。

“我掛南京圣好公司的資質,我是項目的負責人。與甲方華江公司簽訂合同后,我就安排施工人員進場,在未開工之前,我和宋某安全交底、技術交底和確定工期等事項,然后進行施工。”

“宋某有無施工資質?你在施工過程中有沒有安排專業人員進行安全防護以及管理?”

“他沒有資質。當時我負責現場管理這一塊,負責安全、技術等工作。”

“施工人員有無高空作業證?你有無與施工人員逐一進行核對?”

“這些人員都有高空作業證,這些證件都是宋某提供給我的。我當時沒有核對,我也看不懂,他提供給我,我就以為是真的。”

“那么你在現場發現工人操作不規范,存在安全隱患時,有無及時阻止和停止工人作業?”

“我向工人交代了安全防護措施,是工人不聽話導致了事故的發生。”湯志明認為自己在施工過程中盡到了安全管理的職責。

“為什么不追究宋某的責任?是他帶工人過來的。”湯志明將矛頭轉向他人,企圖轉移焦點。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我院將依法追究涉案其他單位和人員的責任,但是今天的庭審是針對你涉案的部分進行公訴。”凌梅予以回應。

“被告人湯志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違法將外墻涂料施工工程發包給無施工資質的個人宋某,且未為施工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未監督、教育施工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同時沒嚴格查驗施工人員的高空作業證,致使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跌落死亡,造成重大傷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4條第1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凌梅發表公訴意見。

“我一直錯誤地認為,既然轉包了,就無須承擔責任了。通過這個事情,我知道今后做項目要嚴抓安全,對今后的項目要給予更好的管理。這次事故對我的打擊蠻大的。”被告人湯志明在最后陳述階段難過地低下了頭。

一審判決

2016年5月4日,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法院一審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湯志明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同時,檢察機關也向偵查機關發出追訴通知書,依法追究本案中涉及的圣好公司及宋某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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