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轉包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導讀:
工程轉包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我們的生活質量的提高和工程建設是密切相關的,而在工程建設中,很多人在進行工程招標成功之后,并不是選擇自己進行建設,而是將工程轉包給他人。那么如果在轉包后發生了事故,這個責任劃分標準是怎么樣的呢?下面就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工程轉包事故責任劃分標準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根據建設部、國家工商局《建筑市場管理規定》第16條的規定,承包方必須按照其資質等級和核準的經營范圍承包任務,不得無證承包或者未經批準越級、超范圍承包。第19條規定,承包工程施工,必須自行組織完成或按照有關規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轉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承包方經征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準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轉包合同無效,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雙方共同承擔責任。招雇的人員受傷,除雇主承擔一定責任外,轉包方應負有同等的賠償責任。
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勞動行政部門對該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包工負責人未匯報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包工負責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發包方承擔。
第一是涉案各方安全意識淡薄。提供勞務者一般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識和專業技術,接受勞務一方往往不對提供勞務一方進行基本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要求提供勞務一方超負荷工作,違章蠻干,雙方忽視安全問題,導致事故頻發,造成意外傷害。
第二是涉案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接受勞務一方,多數為村民或農民工,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識欠缺。特別是同安地處城郊,受害人由于經濟不寬裕,受到傷害后,不能聘請法律專業人士參與訴訟,導致對索賠的項目不明,經常遺漏或過高、過低提出訴訟請求,維權能力差,權利難以得到保障。
第三是賠償主體難確定。該類型中當事人多數未簽訂書面勞務合同,當事人之間幾乎都是口頭承諾,或者只是經人介紹提供勞務,去留隨意性大,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糾紛發生時,提供勞務者往往難以正確確認索賠對象,導致同一受害事實反復起訴,增加當事人訴訟。
第一種情況:合法分包的情況下,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這里的連帶責任主要是工程質量等方面的責任,一般不涉及非法所得的收繳等責任。
第二種情況:工程分包禁止再分包,但工程分包人可以再進行勞務分包,當然總承包人也可以進行勞務分包,并且勞務分包無須發包人認可。相對應地,在勞務分包的條件下,勞務分包人是自行管理的,在未與發包人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只對與己方有合同關系的承包人負責,不直接對發包人承擔責任;在未與總承包人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只對與己方有合同關系的合法的分包人承擔責任,不直接對總承包人承擔責任。
第三種情況: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四種情況:肢解發包的責任在于建設單位,相應法律后果與承包人無關。
第五種情況:建筑工程承包行為違法的行政處罰。建筑法第六十五條第2款: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第4款: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