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事故誰負責

導讀: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因勘察、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應在工程開工前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并切實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那么工程質量事故誰負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因勘察、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應在工程開工前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并切實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關于工程質量事故誰負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統稱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是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的關鍵。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和設計使用年限內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因勘察、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應在工程開工前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并切實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81條的相關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建筑法》第74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補處理、加固處理、返工處理、限制使用、報廢處理以及不作處理。
一般可不做專門處理的情況有:不影響結構安全、生產工藝和使用要求的;后道工序可彌補的質量缺陷;法定檢測單位鑒定合格的;出現的質量缺陷,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