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事故處罰規定是什么

導讀: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如果是由于材料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則由,材料的生產者以及材料的購買者承擔相應的責任。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因勘察、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那么工程質量事故處罰規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如果是由于材料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則由,材料的生產者以及材料的購買者承擔相應的責任。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因勘察、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關于工程質量事故處罰規定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按《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2、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3、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工程質量事故責任由工程承包者以及相應的工程設計者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是由于材料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則由,材料的生產者以及材料的購買者承擔相應的責任。依據《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凡從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和構配件生產活動的單位及個人,都必須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行業監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國家安全監察。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根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依靠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推動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控制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統稱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是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的關鍵。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和設計使用年限內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因勘察、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應在工程開工前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并切實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