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不按照規定進行工程驗收的應受到什麼處罰?

導讀:
國務院第279號即《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第五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那么建設單位不按照規定進行工程驗收的應受到什麼處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國務院第279號即《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第五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關于建設單位不按照規定進行工程驗收的應受到什麼處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單位不按照規定進行工程驗收的應受到什麼處罰?
國務院第279號即《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