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產離婚怎么分

導讀:
2、一方婚前全款買房毫無疑問,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3、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還款有的夫妻在結婚之前會要求對方將自己的名字加進房產證上,但其實離婚的時候并不一定只看房產證的,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那么夫妻共有房產離婚怎么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一方婚前全款買房毫無疑問,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3、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還款有的夫妻在結婚之前會要求對方將自己的名字加進房產證上,但其實離婚的時候并不一定只看房產證的,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關于夫妻共有房產離婚怎么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是有孩子的家庭,夫妻離婚房產劃分應該遵循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自愿協商為前提,照顧無過錯方,房產劃分男女平等,并且有利于雙方今后的生活。一般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共同出資買房
這是一種比較平等的購房方式,離婚的時候也更容易劃分,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產,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首先,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
2、一方婚前全款買房
毫無疑問,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連毛毛都分不到。
3、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還款
有的夫妻在結婚之前會要求對方將自己的名字加進房產證上,但其實離婚的時候并不一定只看房產證的,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按照婚前付款和婚后共同付款的不同,來分割房產。
4、共同按揭還貸
離婚進行房產劃分時要注意,婚后房屋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除了房產,再離婚的時候還會涉及到其他一些共同財產的劃分,下面這寫財產可以算作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這里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
2、生產、經營的收益
這里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獲得的轉讓費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被侵犯財產一方應配合法院積極調查取證,取得另一方有上述行為的證據,在最大程度上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
2、只要證實一方有上述行為,法院對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離婚后,取得了證據證實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被一方用上述行為獨占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4、人民法院對上述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如罰款、拘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處理即是處分權。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然而應注意的是,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第三人如果不知,其行為有效。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兩人在法律上是共同共有關系。根據民法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對于共有共有財產,共有人的權利涉及全部共有財產,而不僅僅是對自己在其中所占份額的那部分財產。
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共有人之一在沒有征得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單方處理共有財產,也無權單方處分屬于自己應占份額的那一部分財產,擅自處理,如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異議的,可以認定為有效,但如果其他共有人表示不同意的,則贈與行為無效,受贈人應當返還贈與物。因此,夫妻一方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財產做處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對方的同意或默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