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管理辦法

導讀:
第二條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是指由具備一級注冊執業資格。合伙人對設計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專業設計事務所按《建筑工程專業設計事務所資質標準》設立,并按規定的執業范圍及承接任務范圍承接設計任務。第五條設計事務所的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設計事務所的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頒發。擬新組建的設計事務所可持預核準通知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那么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管理辦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條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是指由具備一級注冊執業資格。合伙人對設計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專業設計事務所按《建筑工程專業設計事務所資質標準》設立,并按規定的執業范圍及承接任務范圍承接設計任務。第五條設計事務所的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設計事務所的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頒發。擬新組建的設計事務所可持預核準通知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關于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管理辦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并逐步與國際接軌的需要,繁榮設計創作,規范設計市場,保證工程設計質量與設計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以下簡稱設計事務所)是指由具備一級注冊執業資格(或取得高級職稱的)。在當地有一定知名度的專業設計人員合伙設立,從事建筑工程設計或其中某一專業設計業務的設計機構。
合伙人對設計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
第三條設計事務所變更名稱、住所、合伙人及合伙協議等重大事項或者解散的,應當報原審核部門。
第四條設計事務所包括綜合設計事務所和專業設計事務所。
綜合設計事務所按《建筑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建設[1999]9號)規定的標準設立和規定的承接任務范圍承接設計任務。綜合設計事務所分甲級和乙級。
專業設計事務所按《建筑工程專業設計事務所資質標準》設立,并按規定的執業范圍及承接任務范圍承接設計任務。專業設計事務所不分級別。
第五條設計事務所的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部總量控制的要求審批。
設計事務所的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頒發。
第六條設計事務所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
第七條設計事務所的名稱應當與責任形式及從事的專業相符合,一般宜采用個人或合伙人的姓名命名。
第二章申請及審批程序
第八條申請設立設計事務所分為兩個步驟:先申報組建方案,再申報資質。
第九條申報組建方案的程序為:
(一)由發起人先向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呈報組建方案,材料包括:
1、申請設立設計事務所的報告;
2、書面合伙協議;
3、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4、組成人員名單、簡歷及主要業績(應附原單位擬同意解聘證明);
5、注冊執業證書(或職稱證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6、通過企業改制成為設計事務所的應有上級主管部門或資產所有人的批準文件及其它有關材料。
7、審批部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組建方案;按照擇優推薦的原則對申請人提供的個人資格、業績、人員組成、職業道德等方面認真考核,對擬成立的設計事務所提出綜合推薦意見。
(三)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專家推薦意見對資質申請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四)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初審通過的設計事務所發布資質預核準通知。擬新組建的設計事務所可持預核準通知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
第十條申報資質的程序為:
(一)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資質預核準通知后,將資質申報材料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申報應提交下列材料:
1、按《建筑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和本辦法所附《建筑工程專業設計事務所資質標準》規定,提交資質申報材料(含資質申報軟盤);
2、所有人員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證明;
3、當地注冊管理部門出具的變更注冊證明;
4、合伙協議書;
5、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資質申報材料進行審定并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三章任務承接與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取得設計事務所資質證書的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按照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承接業務,并對其提供的設計文件質量負責。
第十二條在異地承接設計業務時,須到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專業設計事務所在與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機構進行合作設計時,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并不得將所承接的業務轉包。
第十四條設計事務所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勘察設計管理的法律、法規,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將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建設[1995]282號文同時廢止。
附件1:
建筑工程專業設計事務所資質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建筑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和《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管理辦法》,制定本標準。建筑工程專業設計事務所資質分為建筑設計事務所資質、結構設計事務所資質、機電設計事務所資質三類。
一、建筑設計事務所資質標準
(一)建筑設計事務所可以承接所有建筑工程等級(包括建筑裝飾工程)的項目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中的建筑專業設計與咨詢業務。
(二)申請建筑設計事務所的資質條件:
1、至少有三名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業績的一級注冊建筑師作為發起人,且發起人之一必須從事設計工作十年以上(其中60歲以下不少于1名);
2、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必要的技術裝備;
3、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4、聘用技術勞務人員必須簽訂聘用合同。
(三)建筑設計事務所資質不分級別。
(四)執業范圍:
1、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范圍不受建筑規模和工程復雜程度的限制;
2、二級注冊建筑師對三級以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項目具有簽字權。
二、結構設計事務所資質標準
(一)結構設計事務所可以承接所有建筑工程等級的項目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中的結構專業(包括輕鋼結構)設計與咨詢業務。
(二)申請結構工程師設計事務所的資質條件:
1、至少有三名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業績的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作為發起人,且發起人之一必須從事設計工作十年以上(其中60歲以下不少于1名);
2、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必要的技術裝備;
3、注冊資金不能少于50萬元;
4、聘用技術勞務人員必須簽訂聘用合同。[page]
(三)結構設計事務所資質不分級別。
(四)執業范圍:
1、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范圍不受建筑規模和工程復雜程度的限制;
2、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對三級以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項目具有簽字權。
三、機電設計事務所資質標準
(一)機電設計事務所可以承接建筑工程(包括建筑智能化設計)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中的機電設備專業的設計與咨詢業務。
(二)申請機電設計事務所的資質條件:
1、至少有6名(其中給排水專業、暖通專業及電氣專業各2名)取得高級職稱,且從事設計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業績的專業技術骨干作為發起人(其中60歲以下不少于3名);
2、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必要的技術裝備;
3、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4、聘用技術勞務人員必須簽訂聘用合同。
(三)機電設計事務所資質不分級別;
(四)承接設計任務范圍為一級以下(含一級)建筑工程設計中的機電設備專業設計及咨詢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