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

導讀: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其中,建設單位是以建筑工程所有者的身份委托他人完成勘察、設計、施工、安裝等工作并支付報酬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是發包人,又稱甲方;以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安裝者的身份向建設單位承包,有義務完成發包人交給的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安裝等工作,并有權獲得報酬的企業是承包人,又稱乙方。工程承發包方式分類工程承發包方式,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之間的經濟關系形式。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其中,建設單位是以建筑工程所有者的身份委托他人完成勘察、設計、施工、安裝等工作并支付報酬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是發包人,又稱甲方;以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安裝者的身份向建設單位承包,有義務完成發包人交給的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安裝等工作,并有權獲得報酬的企業是承包人,又稱乙方。工程承發包方式分類工程承發包方式,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之間的經濟關系形式。關于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
首先,主體是特定的。一般的,分發包人是直接從建設單位承接工程任務的建筑業企業,分承包人是從分發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務的專業承包企業或者勞務分包企業;兩者在市場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建設單位不是分包市場的主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等部門也不是分包市場的主體,它們是建筑市場管理的主體,它們與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是建筑市場管理活動的縱向的行政關系。
其次,客體是特定的。分包交易的客體是承、發包雙方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包括承、發包范圍內的專業性建筑產品或建筑勞務。交易客體必須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允許分包的部分,或者從反面理解,交易客體不得是法律、法規或規章禁止分包的部分。
最后,主體之間的關系是橫向的平等的財產關系,它根源于承發包雙方之間的地位平等。但不平等的情況現實存在,不過這也恰說明,我們需要發展分包市場并對其引導、管理和監督。
二、建筑法對工程發包與承包的規定有哪些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所謂發包、承包是指一方當事人為另一方當事人完成某項工作,另一方當事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工作報酬的行為。其中,把某項工作交給他人完成并有義務接受工作成果,支付工作報酬,是發包;承攬他人交付某項工作,并完成某項工作,是承包。發包與承包構成發包、承包經濟活動的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兩種行為。
建筑工程發包、承包,是指經濟活動中,作為交易一方的建設單位,將需要完成的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工作全部或者其中一部分工作交給交易的另一方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去完成,并按照雙方約定支付報酬的行為。其中,建設單位是以建筑工程所有者的身份委托他人完成勘察、設計、施工、安裝等工作并支付報酬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是發包人,又稱甲方;以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安裝者的身份向建設單位承包,有義務完成發包人交給的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安裝等工作,并有權獲得報酬的企業是承包人,又稱乙方。
建筑工程發包、承包制度,是建筑業適應市場經濟的產物。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安裝單位要通過參加市場競爭來承攬建設工程項目。這樣,可以激發企業活力,改變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筑活動僵化的體制,有利于建筑業健康發展,有利于建筑市場的活躍和繁榮。本章將對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原則,建筑工程發包的條件與方式,建筑工程總承包制度、聯合承包制度、分包制度,以及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行為的規范分別加以闡明。
三、建設工程發包的方式都有哪些?
工程承發包方式分類
工程承發包方式,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之間的經濟關系形式。從承發包的范圍、承包人所處的地位、合同計價方法、獲得承包任務的途徑等不同的角度,可以對工程承發包方式進行不同分類,其主要分類如下。
(一)按承發包范圍(內容)劃分可分為:建設全過程承發包;階段承發包和專項(業)承發包。階段承發包和專項承發包方式還可劃分為:包工包料、包工部分包料、包工不包料3種方式。
(二)按承包人所處的地位劃分可分為:總承包;分承包;獨立承包;聯合承包和直接
(三)按合同計價方法劃分可分為:固定價合同;可調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四)按獲得承包任務的途徑劃分可分為:計劃分配;投標競爭;委托(協商)承包和指令承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