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如何行使施工合同解除權

導讀:
根據該條規定,施工單位在發包人具有下列違約的行為,導致施工單位無法施工,并經施工單位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時,可以通過行使合同解除權,解除合同: 1、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那么施工單位如何行使施工合同解除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該條規定,施工單位在發包人具有下列違約的行為,導致施工單位無法施工,并經施工單位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時,可以通過行使合同解除權,解除合同: 1、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關于施工單位如何行使施工合同解除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解除,廣義上包括協議解除與法定解除,其中協議解除由于是基于當事人雙方共同意思表示而產生的,一般不會在合同雙方之間引發糾紛;而法定解除(也即狹義的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且有效后、沒有履行或完全履行完畢前,一方當事人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我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它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上述規定對合同法定解除的條件進行了原則性的界定,只有在滿足這些條件的情況下,合同當事人一方才有權通過法定的程序解除合同。而建筑施工合同與一般的合同相比,不僅涉及的標的金額巨大,而且往往涉及多方利益,有時甚至會影響到一系列經濟主體的生存。因此,在其解除權的行使上,法律采取了較一般合同解除更為慎重的態度,特別是根據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在合同訂立及履行中的優勢地位變化規律,對施工單位單方行使解除權的行為進行了更為嚴格的限定。一、施工單位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9月頒發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九條中,具體規定了承包人(也即施工單位)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具體條件。根據該條規定,施工單位在發包人具有下列違約(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導致施工單位無法施工,并經施工單位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時,可以通過行使合同解除權,解除合同:1、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除合同約定需由施工單位帶款墊資的情形外,按約定金額及期限支付工程款是發包人的主要合同義務,如果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項,導致施工單位無法繼續施工,施工單位可向發包人發出通知付款的催告,給對方以合理期限,只有在合理期限屆滿后發包人仍不履行支付義務的,承包人(施工單位)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權。2、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及設備直接關系到建筑工程質量,為此,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件》第14條規定,由發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同時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及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等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否則,除需承擔賠償責任外,還會受到較重的行政處罰。而根據國家《標準化法》及《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強制性標準是必須執行的最低質量標準,在發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或設備不符合該標準時,施工單位應當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進行更換修理,發包人拒絕履行的,施工單位有權行使合同解除權,解除施工合同。3、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攬合同的特殊形式,因此,《合同法》第十五章中有關承攬合同的一些規定,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同樣可以適用,依照《合同法》第259條的規定: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該條款反映在《解釋》中即形成了本條規定。一般而言,發包人必須履行的協助義務包括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及技術資料,辦理施工所需的相關手續以及隱蔽工程檢查等等,如果發包人未能履行有關協助義務,使施工單位無法繼續施工,施工單位有權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發包人仍不提供的,施工單位有權行使合同解除權,解除施工合同。二、施工單位行使合同解除權時應注意的程序及其它事項。根據《合同法》及《解釋》的規定,施工單位行使合同解除權,既有嚴格的條件限定,也必須遵照嚴格的程序進行,否則,一旦行使解除權的條件不成就或程序有誤,將使施工單位陷入被動,并可能帶來巨大的經濟風險。具體而言,施工單位在行使解除權時應著重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把握行使解除權的條件,慎重解除合同。從《合同法》及《解釋》對合同解除條件的規定中可以看出,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傾向于對合同解除采取限制態度,其意義不僅在于賦予債權人在另一方根本違約情況下解除合同的權利,更在于嚴格限制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根據《解釋》的具體規定,在施工單位因發包人存在所列舉的違約行為而欲解除合同時,應著重把握以下兩個前提:(1)發包人的違約行為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我國《合同法》所設立的合同解除制度的實質是根本違約,即一方的違約行為已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守約方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權。具體到施工合同中,只有發包人的違約行為已經構成根本違約,使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以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承包人才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而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判斷并無一個可以簡單量化的標準,需要綜合合同內容、違約行為對合同實現的影響及合同雙方的具體履約能力等情況進行綜合性判斷,才能得出結論。(2)發包人在承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義務。對合理期限的判定同樣需要綜合與施工合同相關的各種因素而確定。同時,為防患于未然,施工單位應當關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條款中對各種期限的規定,并注意在專用條款中盡可能作出補充約定。根據國際慣例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點,建設工程施工中一般履行通知、確認義務的期限為28天,故催告的合理期限一般也可定為28天,這樣也與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條款中的表述基本統一。但需注意的是,在示范文本通用條款26.4及44.2中規定發包人未按約支付進度款并經承包人催告后未能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從而導致施工無法進行的,施工單位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進度款的,施工單位方可解除合同。2、嚴格履行合同解除程序。(1)催告的內容及方式。當發包人出現列舉的違約行為并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時,施工單位并不能當然取得合同解除的權力,而需首先向發包人發出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的催告,在進行催告時應注意以下環節:首先,催告的內容必須明確。催告中不僅應明確指出發包人的違約行為以及要求其履行義務的具體合理期限,同時也必須明確告知發包人在其仍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施工單位將行使合同解除權以解除合同。其次,催告的方式必須可以證明。由于《合同法》及《解釋》并未規定催告必須采取書面方式,因此口頭形式、數據電文等形式也可能作為催告的方式,但必須注意的是,無論采用何種催告方式,都必須注意保留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據。一般而言,書面催告易于固定催告的內容及保留對方簽收的證據,應盡量采用。(2)解除通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另外,在示范文本通用條款44.5條中還規定,合同一方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以方時合同解除。因此,合同解除條件滿足后施工單位仍須向發包人發出解除通知,對該通知也同樣應明確內容,并注意保留通用送達的證據。三、合同解除后的處理。由于建設工程施工是一個將人力、物力等要素固化的過程,一般不具有恢復原狀的可能,因此,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合同的解除并不具有向前回溯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在發包人與施工單位間仍存在工程結算、賠償及其它的合同義務的履行問題。1、工程結算?!逗贤ā返诰攀藯l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示范文本通用條款中,也對此有同樣的規定,因此,施工單位在解除合同后,仍然享有按約向發包人結算工程款的權力?!督忉尅返谑畻l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而《解釋》第三條規定的處理原則是:經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支付工程價款,但承包人應承擔相應修復費用;如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合同解除后施工單位工程款能否得到結算的關鍵在于已完成工程的質量狀況,如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或雖不合格但經修復驗收合格的,其工程款的結算要求仍可得到支持,但如果經修復后仍無法驗收合格,其工程款的結算要求將不被支持。需要注意的,施工合同解除后的結算仍應按照被解除的合同中關于工程款結算的約定進行,即除結算施工直接費外,對各種間接費、利潤及稅金也均應按合同約定的標準進行結算。2、損失賠償。依照《合同法》第97條及《解釋》第10條第2款的規定,因發包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發包人應賠償因此而給施工單位造成的損失。一般而言,合同解除給施工方造成的損失應包括實際損失及可得利益的損失。其中實際損失包括因發包人違約導致停工、工的人工損失、工地管理費用增加的損失、機械設備租賃費用增加的損失以及因合同解除后撤場引起的費用損失等;而可得利益損失主要指由于未能完成施工使施工單位蒙受的預期可得利潤的損失;該款損失的界定應按整個合同價款的預期利潤減去已完工程的利潤計算得出,但必須注意的是,施工單位應在報價時,寫明所施工工程或各單項的利潤比例,以利于在解除合同時計算其利潤損失。3、其它善后工作。根據示范文本中通用條款的規定,建設施工合同解除后,施工單位還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并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構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上述工作發生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支付。除此之外,根據《合同法》中有關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施工單位還應履行解除合同后的相關通知、協助及保密等義務。[p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