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解除權

導讀:
(二)承包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因其未能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義務,發包方有權解除合同。(三)承包人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由于發包人簽訂及履行合同的根本目的未能實現,承包人構成根本違約,發包人可以據此解除合同。(四)承包人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不僅違背了發包方的簽約意志,還極有可能導致發包方對原建筑施工質量的期望要求落空,故而在轉包合同或違法分包合同認定為無效的同時,發包人也可通過解除權來直接維護自身利益。那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解除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承包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因其未能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義務,發包方有權解除合同。(三)承包人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由于發包人簽訂及履行合同的根本目的未能實現,承包人構成根本違約,發包人可以據此解除合同。(四)承包人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不僅違背了發包方的簽約意志,還極有可能導致發包方對原建筑施工質量的期望要求落空,故而在轉包合同或違法分包合同認定為無效的同時,發包人也可通過解除權來直接維護自身利益。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解除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這些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當然也體現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中。但出于維護合同穩定性、交易安全性以及建設領域的巨額投資安全和工程質量保障的優先考量,在實踐中應嚴格限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當事人解除權利的行使條件。
一、發包人的合同解除權
(一)承包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發包方并無過錯而承包方擅自停工,發包方作為守約者依法取得解除權。
(二)承包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因其未能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義務,發包方有權解除合同。其中,由于合同法對催告形式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書面或口頭方式均可采用,但必須經過合理期限后經發出解除通知或在催告通知中附注合理期限后仍不履行,則合同自動解除的內容方可生效。
(三)承包人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由于發包人簽訂及履行合同的根本目的未能實現,承包人構成根本違約,發包人可以據此解除合同。
(四)承包人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不僅違背了發包方的簽約意志,還極有可能導致發包方對原建筑施工質量的期望要求落空,故而在轉包合同或違法分包合同認定為無效的同時,發包人也可通過解除權來直接維護自身利益。
二、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權
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或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以及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有權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第一、二種情形是對合同法中法定解除權的具體闡述,而第三項條件則是針對建設工程施工中的實際情況,根據合同法第259條關于承攬合同的一般規定施用而來。應注意的是,這里發包人的協助義務并非針對主要義務和次要義務的區分而言,只要是發包人不履行協助義務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均可認定發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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