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認定及處理

導讀: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給家庭成員造成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損害,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按刑法規定刑事處罰。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禁止家庭暴力,以納入法制軌道。但家庭暴力并沒有隨之而消除,卻仍然存在。那么家庭暴力的認定及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給家庭成員造成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損害,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按刑法規定刑事處罰。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禁止家庭暴力,以納入法制軌道。但家庭暴力并沒有隨之而消除,卻仍然存在。關于家庭暴力的認定及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成員間的精神侵害也納入到了家庭暴力的范疇。
家庭暴力不僅只局限于夫妻、子女等親屬之間,“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也參照本法規定執行”,這也就是說,同居關系等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實施暴力,也被視同家暴。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根據家庭暴力的各種不同表現形式,大致分為四種類型:
1、肉體摧殘式。如對家庭成員用推擠、拳擊、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開水燙、火燒、用刀等手段及器械傷害,故意殺害、傷害、重度毆打、凍餓、性摧殘等使受害人身體受到嚴重損害。
2、精神迫害式。用威脅、恐嚇、辱罵、猜疑、惡意貶低、故意刁難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動自由,尤其不得與其他異性來往,怠慢對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實強加給家庭成員或四處宣揚,將第三者帶及家中同居或發生性行為,使受害人精神極度傷害;實施冷暴力等。
3、性虐待式。違背配偶意愿強迫進行性行為,或強迫其進行難以接受的性行為方式,損傷其性器官,強迫拍攝淫穢照片或錄相。
4、虐待體罰式。如經常對家庭成員進行打罵,有病不給治療等,具有連續性的特征;如對家庭成員罰跪、強迫過度勞動、禁閉、限制行動自由等。
5、經濟虐待式:剝奪生活必需品,遺棄家庭成員,限制配偶花錢,奪走工資,扣留身份證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醫,在外賭博欠債,變賣家產。
家庭暴力給家庭成員造成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損害,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按刑法規定刑事處罰。
1、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婚姻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2、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婚姻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
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
3、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婚姻法》第四十五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4、離婚。
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禁止家庭暴力,以納入法制軌道。但家庭暴力并沒有隨之而消除,卻仍然存在。它后果嚴重,危害性極大。歸納如下:
(一)家庭暴力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脅生命。在我們調查中,多數受害者都是在被施暴時慘遭殘害。暴力行為嚴重地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權利。
(二)家庭暴力給社會帶來了不穩定因素。不及時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又不知用法律保護自己,在忍氣吞聲、長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態下,采取了法律禁止的手段——故意殺人,釀成惡性事件。給社會帶來惡劣的后果,極大的危害了社會安定的局面。
(三)嚴重影響、破壞了社會組成細胞——家庭。
在一個家庭中,經常發生家庭暴力的,必然影響夫妻感情。當妻子無法受其丈夫的暴力時,以選擇離婚、離家出走、甚至以暴抗暴等途徑擺脫遭受的暴力,致使家庭破裂、毀滅。
(四)影響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長。
經常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對孩子的身心健康有著嚴重的影響。特別是直接對孩子施暴時,更容易使孩子的情緒產生恐懼、焦慮、厭世的心理,輕者影響孩子的情緒,他們自卑、孤獨,影響學習和生活;嚴重者時,孩子們會離家出走、荒廢學業,甚至還走上犯罪的道路。
(一)涉及家庭暴力離婚案件,受害人應保留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受害婦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時、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種證據,包括:身上的傷痕、帶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齒、揪掉的頭發、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兇器如刀、針、鐵棍、木棒、石頭等。
(三)平時注意保留書證、物證,如驗傷病歷記錄、警察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對方使用的兇器等。
(四)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婦聯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或其他組織求助或報警,相關的證明或書面記錄可作為證據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也可以用作證據。
(五)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證人不愿意出庭作證,這種情況下,為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可向法院申請調查相關證人的證言。
(六)未成年家庭成員也可作證,只是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證可能會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