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事故賠償的歸責原則

導讀:
建筑施工事故中的工傷賠償與雇員受害賠償,應當采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即用人單位(雇主)對勞動者(雇員)在執行職務中所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不以其有過錯為成立要件。那么建筑施工事故賠償的歸責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筑施工事故中的工傷賠償與雇員受害賠償,應當采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即用人單位(雇主)對勞動者(雇員)在執行職務中所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不以其有過錯為成立要件。關于建筑施工事故賠償的歸責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筑施工事故中的工傷賠償與雇員受害賠償,應當采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即用人單位(雇主)對勞動者(雇員)在執行職務中所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不以其有過錯為成立要件。用人單位(雇主)的免責事由主要限于勞動者(雇員)個人的犯罪、自殺、蓄意違章等故意行為。這是因為:(1)無論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損害還是雇員在執行職務中受損害,都是在為用人單位或雇主的利益、并在其委辦的工作、事務中受到人身傷害。(2)用人單位(雇主)負有為勞動者(雇員)提供適于勞動的安全工作環境、條件的義務。勞動者(雇員)是利用用人單位(雇主)提供的勞動條件完成工作的,其所受損害,往往是由于所提供的工作條件(如工作的危險性)或物件(如機械)造成的。同時,這種人身傷害并非用人單位(雇主)的直接行為造成的,屬于特殊侵權損害。(3)勞動者(雇員)對因執行職務所受人身傷害享有的請求賠償權,是其享有的憲法賦予的勞動保護權利的自然延伸,任何人都不得剝奪和侵害,并非基于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產生的。
因此,勞動合同(雇傭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以及用人單位(雇主)和勞動者(雇員)有無過失,均不影響用人單位(雇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除非用人單位(雇主)能夠證明人身損害是由勞動者(雇員)的個人故意行造成的。這樣處理自然會加重用人單位(雇主)的責任,但用人單位(雇主)可以通過為勞動者(雇員)投保人身或責任保險予以分散承擔的風險。這兩類賠償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在我國的《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都沒有具體規定,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慮這類案件當事人的舉證能力,受害方只要能夠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和受損害的事實,只要能夠證明自己與雇主之間存在雇傭關系和受損害的事實,用人單位或雇主應就行為或物件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其提出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理由是:這兩類賠償案件作為一種特殊侵權案件,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中,雙方除了具有一般民事法律關系的平等性,還具有隸屬性、人身依附性、財產性的特征,勞動者和雇員往往在各方面處于被動、服從和弱者的地位,在調查取證方面受到很大的局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