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反索賠有哪些規定

導讀:
在此類索賠中,發包人往往處于主動地位,可從應付工程款中扣除,甚至可以用留置承包人材料設備的方法作為抵押。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那么建設工程反索賠有哪些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此類索賠中,發包人往往處于主動地位,可從應付工程款中扣除,甚至可以用留置承包人材料設備的方法作為抵押。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關于建設工程反索賠有哪些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條件》第31條中規定,"……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施工規范的要求,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甲方代表可以通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這就是說,發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賠。在此類索賠中,發包人往往處于主動地位,可從應付工程款中扣除,甚至可以用留置承包人材料設備的方法作為抵押。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五十五條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七條建筑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一)工期延誤反索賠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由于承包商的責任,致使竣工日期延后,影響到業主對該工程的利用,給業主帶來經濟損失,業主有權對承包商進行索賠,有承包商支付延期竣工違約金。
(二)施工缺陷索賠
當承包商的施工質量不符合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要求,或使用的設備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規定,或在保修期未滿以前未完成應該負責修補的工程時,業主有權向承包商追究責任。
(三)承包商未履行的保險費用索賠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合同條款指定的項目投保,并保證保險有效,業主可以投保并保證保險有效,業主所支付的必要的保險費可在應支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回。
(四)對超額利潤的索賠
在實行單價合同的情況下,如果實際工程量比估計工程量增加很多,使承包商預期的收入增大,則合同價應由雙方討論調整,業主收回部分超額利潤。
(五)對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賠
在承包商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商付款的合理證明時,業主可以將承包商未付給指定分包商的所有款項付給這個分包商,并從應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如數扣回。
(六)業主終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當地放棄工程的索賠
如果業主合理地終止承包商的承包,或承包商不合理地放棄工程,則業主有權從承包商手中扣回由新承包商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與原合同未支付部分的差額。
索賠條件,又稱干擾事件,是指那些使實際情況與合同規定不符合,最終引起工期和費用變化的各類事件.通常承包商可以索賠的事件有:
1、發包人違反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時間和費用的損失。
2、因工程變更(含設計變更,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監理工程師提出的工程變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變更)造成時間和費用的損失。
3、發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項目或縮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
4、發包人延期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損失。
5、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的暫時停工。
6、物價上漲,法規變化及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