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索賠時效 建筑工程工期索賠成立的條件

導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時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索賠方在索賠事件發生后的約定期限內不行使索賠權的,視為放棄索賠權利,其索賠權歸于消滅的合同法律制度。索賠時效的規定,見諸于各類合同范本中。那么,建設工程索賠依據是什么?關于建設工程索賠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工程結算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時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索賠方在索賠事件發生后的約定期限內不行使索賠權的,視為放棄索賠權利,其索賠權歸于消滅的合同法律制度。索賠時效的規定,見諸于各類合同范本中。那么,建設工程索賠依據是什么?關于建設工程索賠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工程結算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建設工程索賠時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發包人(業主)的原因或其他原因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付出了額外的費用或造成了損失,承包人要求發包人補償費用或賠償損失的行為。引起索賠的原因,即為索賠事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時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索賠方在索賠事件發生后的約定期限內不行使索賠權的,視為放棄索賠權利,其索賠權歸于消滅的合同法律制度。約定的期限即索賠時效期間,一般為28天。該種索賠時效,屬于消滅時效的一種。
索賠時效的規定,見諸于各類合同范本中。如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一1999-0201)通用條款36.2條規定:"索賠須在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三峽土建安裝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通用條款》66.2條規定:"索賠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并造成損失后28天內,向合同監理單位提交索賠的書面意向通知,任何未在約定的期限內,提交索賠的書面通知,均可視為受害方放棄索賠的主張";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編寫的土術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7年第四版(FIDIC條款)53.1條也規定:"承包商的索賠應在引起索賠的事件第一次發生之后28天內,將它的索賠意向通知工程師"353.4條同時規定:"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規定,它有權得到的有關付款將只能由工程師核實估價。"
索賠方如不嚴格遵守索賠時效的規定,逾期提出索賠要求,則其勝訴權將得不到法律支持。如北京仲裁委員會2002年裁決的北京某建筑集團公司與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之間的索賠爭議案中,申請人北京某集團公司提出了十余項索賠要求,金額近千萬元,其中若干索賠要求,因其提出索賠的時間超過了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而被仲裁委員會認定為索賠無效,最終僅獲80余萬元的索賠款。
二、建筑工程工期索賠成立的條件
索賠成立的前提條件。建設工程索賠的流程的順利開展,要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1)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2)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3)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根據合同約定不屬于承包人的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構成施工項目索賠條件的事件。索賠事件又稱為干擾事件,是指那些使實際情況與合同規定不符合,最終引起工期和費用變化的各類事件。在工程實施過程中,要不斷地跟蹤、監督索賠事件,就可以不斷地發現索賠機會。一般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賠的事件有:
(1)發包人違反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時間、費用的損失;
(2)發包人延誤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損失;
(3)發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項目或縮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
(4)對于合同規定以外的項目進行檢驗,且檢驗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項目缺陷的修復所發生的損失或費用;
(5)因為監理工程師對合同文件的歧義解釋、技術資料不確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導致施工條件的改變,造成了時間、費用的增加;
(6)因工程變更(含設計變更、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監理工程師提出的工程變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變更)造成的時間、費用損失;
(7)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暫時停工;
(8)物價上漲,法規變化及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