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索賠與反索賠的區別

導讀:
索賠答復程序與、規定相同,建設單位的反索賠的時限與上述規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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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工程索賠與反索賠的區別
(一)兩者區別
1、發包人違反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時間、費用的損失;
2、因工程變更造成的時間、費用損失;
3、由于監理工程師對合同文件的歧義解釋、技術資料不確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導致施工條件的改變,造成了時間、費用的增加;
4、發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項目或縮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
5、發包人延誤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損失;
6、合同規定以外的項目進行檢驗,且檢驗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項目缺陷的修復所發生的損失或費用;
7、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暫時停工;
8、物價上漲,法規變化及其他。
二、建設工程索賠程序
索賠主要程序是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索賠意向,調查干擾事件,尋找索賠理由和證據,計算索賠值,起草索賠報告,通過談判、調解或仲裁,最終解決索賠爭議。建設單位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已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建設單位承擔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施工單位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施工單位的其他經濟損失,施工單位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建設單位索賠:
(一)索賠事件發生28天內,各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二)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三)工程師在收到施工單位送交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施工單位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四)工程師在收到施工單位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施工單位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頂索賠已經認可;
(五)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施工單位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建設單位的反索賠的時限與上述規定相同。
三、建設工程合同索賠的依據
《民法典》以及《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裝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等都有涉及工程索賠的條款,可以作為推行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