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代償后可以取得抵押權嗎

導讀:
同一債務有抵押擔保和擔保人擔保的,先實現抵押物權后,不能清償債務的,再要求擔保人償還債務,所以擔保代償后不能取得抵押權。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其次,抵押權必須合法有效。若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而允許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將損害債務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期限利益。債權受抵押擔保,因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權。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抵押財物后,由債權人取得抵押權。那么擔保代償后可以取得抵押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一債務有抵押擔保和擔保人擔保的,先實現抵押物權后,不能清償債務的,再要求擔保人償還債務,所以擔保代償后不能取得抵押權。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其次,抵押權必須合法有效。若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而允許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將損害債務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期限利益。債權受抵押擔保,因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權。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抵押財物后,由債權人取得抵押權。關于擔保代償后可以取得抵押權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一債務有抵押擔保和擔保人擔保的,先實現抵押物權后,不能清償債務的,再要求擔保人償還債務,所以擔保代償后不能取得抵押權。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抵押權的實現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在我國抵押權的實現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存在有效的抵押權。
抵押權的實現首先應以抵押權存在為前提,當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權時,才可以實現抵押權。其次,抵押權必須合法有效。抵押權是對物的價值的支配權,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則不享有支配權,也就談不上優先受償了。
(二)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抵押權的目的在于擔保債權受償。若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而允許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將損害債務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要件。但對于未屆清償期的債權,若因法定原因或者約定原因,使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時,債權人得即時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受抵押擔保,因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權。
(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倘債務已屆履行期,但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的債權受清償,抵押權即消滅,自無抵押權實現。
(四)債務的未清償不是因為債權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債務不履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債權人的原因;有債務人的原因。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清償債務時,抵押權人才可以實現抵押權;如因其他原因致使債務不履行的,抵押權人不能實現抵押權。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抵押財物后,由債權人取得抵押權。而擔保人替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不能享有抵押權,但擔保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要求債務人償還擔保的債務。
《擔保法解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償權的,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如果判決中明確了保證人享有追償權,該保證人的追償權就已經得到法院的審查和確定。保證人可以依據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事實,直接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保證人可以依據承擔保證責任的事實和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