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人的抗辯權怎么行使

導讀:
抗辯權是債務人對抗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權利,連帶責任保證人同主債務人一樣享有法律規定的對抗債權人的抗辯權。當債權人行使權利,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連帶責任保證人并不是一味地承擔保證責任,而是可以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的要求,拒絕或者延緩履行擔保義務。因此,連帶責任保證人合法地行使抗辯權,對提升自身在合同履行中的地位,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將起到積極作用。即使債務人放棄上述抗辯權,保證人也有權主張,因為保證人主張主債務人的抗辯權并非代為主張,而是基于保證人的地位而獨立行使。那么連帶保證人的抗辯權怎么行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抗辯權是債務人對抗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權利,連帶責任保證人同主債務人一樣享有法律規定的對抗債權人的抗辯權。當債權人行使權利,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連帶責任保證人并不是一味地承擔保證責任,而是可以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的要求,拒絕或者延緩履行擔保義務。因此,連帶責任保證人合法地行使抗辯權,對提升自身在合同履行中的地位,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將起到積極作用。即使債務人放棄上述抗辯權,保證人也有權主張,因為保證人主張主債務人的抗辯權并非代為主張,而是基于保證人的地位而獨立行使。關于連帶保證人的抗辯權怎么行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抗辯權是債務人對抗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權利,連帶責任保證人同主債務人一樣享有法律規定的對抗債權人的抗辯權。當債權人行使權利,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連帶責任保證人并不是一味地承擔保證責任,而是可以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的要求,拒絕或者延緩履行擔保義務。
因此,連帶責任保證人合法地行使抗辯權,對提升自身在合同履行中的地位,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將起到積極作用。
第一,主張主債務人對于債權人所有的抗辯或其他類似的權利。保證人所可以主張的主債務人的抗辯權,例如時效完成的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即使債務人放棄上述抗辯權,保證人也有權主張,因為保證人主張主債務人的抗辯權并非代為主張,而是基于保證人的地位而獨立行使。保證人可以主張的主債務人的其他類似權利有撤銷權和抵銷權。
第二,基于保證人地位特有的抗辯權,即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此項權利。《擔保法》第17條第2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學者認為,應將“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解釋為“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包括執行結果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足清償債務諸情形,例如拍賣主債務人的財產無人應賣,或拍賣所得價款僅能清償一部分債務,或者主債務人雖有財產卻不知其所在等。
第三,基于一般債務人的地位應有的權利。保證人是債務人,因而應享有一般債務人的權利。例如,保證債務已經單獨消滅時,保證人有權主張;保證債務未屆清償日期,保證人有權抗辯;保證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致使保證債務不存在時,保證人有權主張不負保證責任;保證債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時,保證人亦可拒絕負責。
(一)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問題適用于連帶債務的法律規定。而一般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保證人對主債務人享有求償權。
(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無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而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當債權人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保證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行或設有物的擔保時先執行擔保物權為由而拒絕清償。
(三)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有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債權人無論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四)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亦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一般保證則由當事人約定。
(五)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頗為有利,保證人的負擔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