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監護人怠于行使監護權怎么辦

導讀:
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監督不力,被監護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監護人應承擔賠償的義務。應根據具體情況,對被監護人進行醫治,促使其康復。那么民法典中監護人怠于行使監護權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監督不力,被監護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監護人應承擔賠償的義務。應根據具體情況,對被監護人進行醫治,促使其康復。關于民法典中監護人怠于行使監護權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監護人怠于行使監護權怎么辦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監護人怠于行使監護權的情況下,有關的個人或者組織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監護人,以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二、人身監護權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1、住居所指定權。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對于精神病人,亦同。
2、交還請求權。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
3、被監護人身份行為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為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職業的許可,法律行為的補正等,都由監護人為之。
4、撫養義務。這一義務源于親屬權的義務,監護人應當為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對被監護人無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不承擔此項義務。
5、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監督的權利和義務,與親權的內容相同;被監護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監督的權利義務有特殊的內容,除了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還負有監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監督不力,被監護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監護人應承擔賠償的義務。
6、對于精神病人的特定護養、救治義務。應根據具體情況,對被監護人進行醫治,促使其康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