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的抗辯權的種類應該怎么區分

導讀:
債權債務的抗辯權的種類應該怎么區分抗辯權根據作用不同,可以分為永久性的抗辯權和延期性的抗辯權。所謂永久性的抗辯權是指權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雙方當事人所負擔的給付應當同時提出,相互交換。如果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在履行義務之前,發現對方的財產、商業信譽或其他與履行能力有關的事項發生明顯惡化時,可以主動中止履行義務,此為不安抗辯權的適用范圍。在主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可行使抗辯權。那么債權債務的抗辯權的種類應該怎么區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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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的抗辯權的種類應該怎么區分
抗辯權根據作用不同,可以分為永久性的抗辯權和延期性的抗辯權。
所謂永久性的抗辯權是指權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舉個例子:訴訟時效屆滿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時,債務人可提出訴訟時效屆滿的抗辯,這種抗辯權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因此叫做永久性的抗辯權。延期性抗辯權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時間一定條件下可以提出抗辯,而不是永久可以抗辯。
延期性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還有先訴抗辯權等。先訴抗辯權是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的一項權利,跟前三種抗辯權的性質還不太一樣。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這三種抗辯權都屬于一時性(延期性)的抗辯權,又名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它們只是在雙務合同中適用。
行使抗辯權要受到以下幾個方面的限制
1、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發生在同時給付的雙務合同之中。雙方當事人所負擔的給付應當同時提出,相互交換。比如買賣合同,如當事人沒有約定,買方的價金交付與賣方的轉移財產權應當同時進行。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辯權,拒絕向對方給付,在對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時,也可以主張合同未經正當履行的抗辯權。
2、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適用于有先為給付義務的雙務合同中。按照法律規定、合同性質或當事人的約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為給付的義務,在其未為履行義務前,無權請求對方履行義務,而對方對其請求享有拒絕的權利。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約定條件,則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絕履行其相應履行請求的權利,這是后履行抗辯權的適用范圍。如果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在履行義務之前,發現對方的財產、商業信譽或其他與履行能力有關的事項發生明顯惡化時,可以主動中止履行義務,此為不安抗辯權的適用范圍。
3、先訴抗辯權則適用于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對主債權人的抗辯。在主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可行使抗辯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