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的法律依據

導讀:
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必須已屆清償期限,有法定期限的以法定期限為準,有約定期限的以約定期限為準。那么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的法律依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必須已屆清償期限,有法定期限的以法定期限為準,有約定期限的以約定期限為準。關于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的法律依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人到期債權是指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案外的第三人享有的債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對該第三人強制執行。《執行規定》第61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執行規定》第65條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執行規定》第61條至69條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加以了具體規定,增強了操作性。在執行實踐中,當被執行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無疑是解決“執行難”的一個重要手段。
根據《執行規定》第61條的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由此看出,啟動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程序,必須有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法院對申請書本身不進行審查,只要寫明被執行人不履行或履行不能的事實及第三人的基本情況,人民法院即可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并直接送達,以便第三人提出異議。《民訴解釋》第501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必須是到期的、合法有效的可執行債權。
只有當被執行人現有財產到了不能清償債務時,才能執行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實踐中,如何認定被執行人現有財產能否清償債務?根據民法的公示公信原則,當被執行人名下的動產、不動產和有價證券被依法查封、凍結、評估、拍賣后仍然不能清償全部債務,即執行法院窮盡執行措施后仍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時,就可認定被執行人現有財產不能清償債務。
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必須已屆清償期限,有法定期限的以法定期限為準,有約定期限的以約定期限為準。一是關于自然到期債權的執行,即沒有經過有權機關的確認,而是被執行人和第三人對債權債務自認的到期債權。二是關于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的到期債權的執行,即經過公證機關、仲裁機關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對被執行人和第三人之間到期的債權債務的確認。
被執行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必須合法,因違法犯罪所得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不能作為財產線索采取執行措施,而且人身利益不能作為履行標的加以執行。
因為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是申請執行人代位行使的權利,這種權利是否行使取決于申請執行人。如果人民法院不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而依職權直接執行,則將剝奪申請執行人的處分權,有悖民訴法的處分原則。被執行人申請代位執行的則應區別處理。如果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其申請要求對到期債權執行的,此種申請符合規定的情形,可予以準許。如果被執行人自己有其它財產可供執行,那么對其申請代位執行的,應予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