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導讀:
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這條規定為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提供了法律依據。若被執行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權雖已到期,但尚未結算的,可在結算后雙方無爭議的情況下予以執行。綜上所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債務人的到期債權的申請,并提供債務人對第三方享有到期債權的證據材料或主要線索,由受理法院依法予以審查認可后,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第三方將債務人的到期債權轉移給申請執行人。那么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這條規定為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提供了法律依據。若被執行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權雖已到期,但尚未結算的,可在結算后雙方無爭議的情況下予以執行。綜上所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債務人的到期債權的申請,并提供債務人對第三方享有到期債權的證據材料或主要線索,由受理法院依法予以審查認可后,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第三方將債務人的到期債權轉移給申請執行人。關于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的法律依據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進行強制執行,在補充、創新法院執行措施和手段方面,一定程度上增強了執行的范圍和廣度,對維護和實現申請執行人的權益,具有一定的積極效果和作用。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這條規定為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提供了法律依據。
根據這一規定,申請人請求法院直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要有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的情形。不能清償債務是指被執行人由于某種原因,在接到法院執行通知后暫時缺乏償還能力,或者暫時只能具有部分償還能力。
(二)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即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已到履行期限的實現債權,第三人負有依照法院規定或有關約定向被執行人清償債務的義務。不到期的債權,人民法院不能執行。債權有部分到期,部分不到期的,只能對到期部分予以執行。對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權,由于《民法通則》規定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因此,這類債權也應按到期債權對待,但應當給予第三人必要的準備時間。
(三)第三人對到期債務沒有異議,而且在人民法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若第三人對債務關系持有不真實或者被執行人有違約責任等實質性方面的異議,則應當在法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書面提出。第三人如果對到期的債權債務關系沒有異議,僅提出與申請人之間無債務關系或者僅對執行程序等非實質性方面持有意見,則不影響人民法院實施強制執行措施。若被執行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權雖已到期,但尚未結算的,可在結算后雙方無爭議的情況下予以執行。
(四)被執行人未向第三人主張該到期債權。如果被執行人與第三人之間已就此債權債務關系提起訴訟或仲裁,則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五)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
綜上所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債務人的到期債權的申請,并提供債務人對第三方享有到期債權的證據材料或主要線索,由受理法院依法予以審查認可后,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第三方將債務人的到期債權轉移給申請執行人。如果第三方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未提出有效的書面異議,又未按法院的通知履行債務,則由法院就該項債權直接對第三方予以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