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被擔保的主債權如何確定

導讀:
保證擔保的范圍就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請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或負連帶責任以及申請法院予以強制執行的范圍。關于保證所擔保的債權范圍,各國法律原則上并無限制。在保證合同中,如無具體的專門約定,應認為是擔保主債權全部。那么關于被擔保的主債權如何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擔保的范圍就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請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或負連帶責任以及申請法院予以強制執行的范圍。關于保證所擔保的債權范圍,各國法律原則上并無限制。在保證合同中,如無具體的專門約定,應認為是擔保主債權全部。關于關于被擔保的主債權如何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關于被擔保的主債權如何確定
《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保證擔保的范圍就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請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或負連帶責任以及申請法院予以強制執行的范圍。
關于保證所擔保的債權范圍,各國法律原則上并無限制。一般說來,除了一些有極強的人身特定性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的債權外,都是可成立保證擔保的。與人身屬性密切相關的特定債權雖不能成立保證,但由于這種債權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可以成為保證擔保的對象。從許多國家的民法規定以及有關判例實踐上看,在保證合同設有具體的約定的情形下,保證所擔保的債權與主債權的范圍是一致的。有約定的,則從約定,此為確定保證之范圍的基本原則。
保證擔保的責任范圍分為全部和部分兩種。全部的保證擔保責任范圍完全與債成立時確定的債務人之責任范圍一致。包括如下內容:
一是主債權的全部。在保證合同中,如無具體的專門約定,應認為是擔保主債權全部。
二是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約定兩種,凡是因主債權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還是約定的,均應列為保證擔保的對象。法定利息,如遲延履行所生之利息(遲延利息),本來就是由主債權派生的,應屬保證之列無疑;而約定利息及當事人另外約定的,雖也是從屬于主債權的,但要適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證合同時直接約定的,方可計入保證擔保的債權范圍。當然,如約定利息顯失公平或法律有專門限定的,則應作適當調整或依法定。
三是違約金。必須是就主債權所應付的違約金,才能予以保證擔保。違約金雖說具有從屬性,但有一定的獨立性,需在主債權之外另定違約金合同或者另立獨立的條款,因此,在適用保證時,與約定利息一樣,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對于違約金的保證,應以保證合同與主債成立的同時約定為限。
四是損害賠償。由主債而生的損害賠償之債,應當予以保證,在這種情況下,不論損害賠償之債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不履行還是遲延履行,只要歸結到債務人頭上的,保證人就有代為賠償或連帶賠償責任的義務。
五是其他從屬于主債權的負擔,如代理費用、公證費用、訴訟費用等原則上都是債權生出的負擔,當列于保證范圍之內。
部分保證擔保責任范圍,則是由保證人與債權人具體商定,只就全部保證擔保責任中的某一部分代債務人履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由于我國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擔保的法律責任原則上是連帶責任,即與債務人連帶地承擔履行債務或賠償損失的責任,因而其法律責任范圍也就原則上是全部保證擔保責任。只有保證人與債權人在明確的特別約定承擔補償性責任時,保證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范圍才限于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明確約定的保證擔保責任。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明確規定:保證范圍不明確的,推定保證人對全部主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二、債權轉讓
主債權的轉讓,是指存在擔保等從債的情況下,不改變主合同的內容,主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移轉于第三人享有。
主債權轉讓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主債權的轉讓必須是在保證期間內發生的。保證期間是擔保銀行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限。根據《擔保法》第25條的規定,在保證期間內,主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換言之,銀行的保證責任隨著保證期間的屆滿而消滅,在保證期間屆滿之后,主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就與擔保銀行毫無關系了。
2.主債權的轉讓必須依法或依約作出。首先,須有合法有效的主債權存在,這是主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其次,主債權須有可轉讓性,依據債權的性質(如以特定身份為基礎的債權或基于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特殊信任關系的債權)或原合同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不能轉讓。再次,主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了轉讓債權的書面協議。最后,主債權的轉讓不得違反主合同或保證合同的約定,比如主合同約定,債權轉讓須經過主債務人的同意而實際上主債權人轉讓主債權時未經主債務人的同意,而主債務人又未加以追認,或者主債權人與擔保銀行在保函中約定,主債權的轉讓必須經銀行的同意,但主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卻未征得銀行同意,銀行又拒絕追認。在上述情形下,主債權的轉讓對擔保銀行就鞭長莫及了。
3.主債權人應將債權轉讓通知主債務人。一般來說,債權轉讓無需征得債務人的同意,但主債權人應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并且債權轉讓不得增加債務人的負擔。債權轉讓自債務人得到通知之時起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債權轉讓只有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影響到擔保銀行的責任承擔。通常,主債權人只需通知主債務人,即認為債權轉讓對擔保銀行發生效力,但是如果保函中約定,主債權人必須將債權轉讓通知擔保銀行的,應從其約定。否則,擔保銀行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主債權的轉讓不能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債權轉讓的效力就不能及于擔保銀行。
主債權人在依法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后,受讓人就有權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要求銀行承擔保證責任,銀行不能無故拒絕。但需要明確的是,擔保銀行只在原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在轉讓主債權時擴張了主債權及其從屬權利(比如未付利息請求權、違約金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等),擔保銀行對擴張部分的債權自然不用承擔保證責任。當然,銀行也不能乘機出爾反爾,企圖縮小或免除其原保證責任
三、擔保方式
擔保方式指的就是擔保法規定的用擔保權責實現的方式,包括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尤其是保證屬于的就是人保了,我們經常所說的信用保證指的就是屬于物保性質。
擔保行為的使用范圍的問題,在權責擔保法律的關系中,其他的不當得利之債、可以為之設立擔保的民商活動很豐富。無論是擔保法,還是擔保法司法解釋,都對擔保進行全面的了解。
在擔保的業務實踐過程中,擔保公司也在努力的探索,原擔保方式的基礎上建立擔保風范,規范了法律風險,推動了擔保業務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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