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債權確定期限最長是多久

導讀:
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我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保證人免除或不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有下列幾種:1、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未取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共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與主合同的債權轉移不同,債務轉移必須經保證人的同意,保證人才能承擔保證責任。那么擔保債權確定期限最長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我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保證人免除或不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有下列幾種:1、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未取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共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與主合同的債權轉移不同,債務轉移必須經保證人的同意,保證人才能承擔保證責任。關于擔保債權確定期限最長是多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我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
保證人免除或不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有下列幾種:
1、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未取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共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依民法原理,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可以轉讓債務。但債務的轉讓,使主合同的主體發生了變化。與主合同的債權轉移不同,債務轉移必須經保證人的同意,保證人才能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破產債權按債務產生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不同關系,可具體分為不同種類。
1、無擔保債權,是指企業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擔保物擔保從而不具有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這種無擔保債權屬于普通債權,它在債權總額中比重大,債權人人數多,是債權確認的重點。在企業被宣告破產后,清算組認為需要了結某些事項而決定繼續加工生產活動而產生的債務屬于無擔保債權,但是屬于優先債權。
2、放棄優先債權,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財產擔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棄的由擔保而形成的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這樣一來,這種優先債權就演變成無擔保的債權。
3、擔保差額債權,是指雖有財產擔保,但是擔保物的價款不足清償財產擔保的債權數額。對此擔保差額債權,其不足清償部分,為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一般應將差額部分作為破產債權處理。
4、代保債權,在市場經濟運作過程中,一個企業的債務由保證人“作保”可提供償債保障。企業到期不能清償債務,保證人則承擔連帶責任。當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為企業償還債務后,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迫償。這樣保證人與被擔保企業就構成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所謂代保債權是指當保證人為破產企業償還有關債務后,其代為清償的債務對破產企業來說便是代保債權,這種債權是破產債權的一部分。
5、索賠債權,是指企業被宣告破產后,清算組為維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決定不再履行破產企業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損害。其損害賠償數額為索賠債權,它是破產企業破產債權的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