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債權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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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其法定期限為:收到法院通知的債權人,其債權申報期限為收到通知后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其債權申報期限為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那么民法典中補充申報債權的期限如何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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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新破產法對債權申報期限實行法定范圍內的法院酌定主義,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該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參加破產程序行使權利。至于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已到期。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人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為我國破產法上的職工債權。那么民法典債權申報的期限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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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申報的期限范圍債權申報期限,有法定主義和法院酌定主義兩種。限定債權申報期間,對于破產程序及時、順利地進行是必要的。我國新破產法對債權申報期限實行法定范圍內的法院酌定主義,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該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參加破產程序行使權利。債權申報的范圍根據《民法典》規定,可申報的債權要滿足以下幾點要求: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那么債權申報的期限范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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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申報期限為多長申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當受理破產申請后債權人要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被申請人為債務人應寫明其基本情況。債務人申請的則寫“請裁定宣告申請人破產還債”債權人申請的則寫“請裁定宣告被申請人破產還債”。根據掌握的資料說明債務人虧損嚴重資不抵債已符合法定破產還債條件。那么債權申報期限為多長,債權債務登記表如何書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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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申報期限有限制嗎1、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機構債權,須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個人債權,須由債權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那么債權申報期限有限制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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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個人則需要提供身份證等身份證明材料證明其主體身份。下面請看詳細介紹:債權人申報的債權必須滿足條件1、債權是在企業破產之前形成的。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破產申請后,確定債權人的債權申報期限。債權申報期限長短可因破產案件規模大小、債權債務關系的復雜程度等因素而不同,但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長不超過3個月。那么債權人申報的債權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債權申報期限最長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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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不能全額清償,債權人主張股東以其在剩余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予以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除外。因此,如果債權人未能債權申報期間內進行申報,并不必然導致其債權消滅。那么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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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核心內容:下文是關于期限問題的實現問題,當債權具有財產擔保的時候,需要注意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進行申報,小編希望下文內容可以幫助到您。有人提出,有財產擔保債權的申報與一般破產債權的申報期限可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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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公司的初期,大多都會因為經營費用的緊張,前期會基本處于虧損的狀態,這個時候常常會向法院申請破產保護,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那么,破產債權申報期限過了債權人怎么辦?接下來,大律網律師就這個問題為大家做一個專業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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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短不得少于三十天,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法律依據】《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文章來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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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財產擔保債權應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嗎財產擔保債權應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第五十六條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那么財產擔保債權應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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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在擔保法中,如何申報債權有擔保的債權?破產法(試行)第九條規定: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申報破產債權的期限是指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債權人向法院或其指定機關申報債權的期間。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1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破產公告后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破產法(試行)第九條規定,債權人在申報債權時,應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那么在擔保法中,如何申報債權有擔保的債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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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出現破產也很正常,對于企業破產需要進行清算,對于涉及到債權債務的時候就要進行清算公告,那么債權債務清算公告是否有期限呢?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如果清算組根本不向您公司寄送通知或發布公告,私下清算并注銷公司;或者只通知不公告或只公告不通知,導致您公司沒有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則清算組成員具有一定的故意或過失,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清償債務。那么債權債務清算公告是否有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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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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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如計算利息應附詳細的計息清單(利息計算至 破產企業被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5.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營業性債權人提供)6.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有效的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的提供)7.其他應提供的材料債權人如何進行債權申報,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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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就收到勝訴判決,離婚后對方以假離婚為由起訴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和債權債務條款無效,最后不但沒撤銷,還得配合我方進行房產過戶,一審勝訴后坐等對方上訴心里踏實了很多??。
一早就收到勝訴判決,離婚后對方以假離婚為由起訴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和債權債務條款無效,最后不但沒撤銷,還得配合我方進行房產過戶,一審勝訴后坐等對方上訴心里踏實了很多??。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