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債權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導讀:
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一、申報債權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1、債權人應當自收通知后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2、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允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4、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5、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破產逾期申報債權怎么處理
1、債權人未申報債權,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權利,包括參加債權人會議權利、表決權、異議權、接受分配財產權利等。
2、債權人未按期申報,已分配的財產不對其補充分配。即便其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且債權人還應承擔因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相關費用。
3、如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債權人未按期申報債權,在重整計劃執行期內債權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償債的權利。但債權人并未喪失其要求償債的實體權利,其仍有權在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4、如債務人進入破產和解程序,債權人未按期申報債權,在和解協議計劃執行期內債權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償債的權利。但債權人并未喪失其要求償債的實體權利,其仍有權在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按照和解計劃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