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債權人能否行使抵押權

導讀:
基本案情1996年3月26日,經重慶市計劃委員會批準,C廣場由A公司和B公司聯合建設。信用聯社將C廣場第24至27層予以解除抵押,作為D公司的抵押物。2003年8月25日,B公司的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在法庭審理中提出對C廣場10至14層主張所有權,但其在2003年9月17日提出的第三人訴訟請求書中僅提出以下請求:1.信用聯社與A公司于2001年1月簽訂的抵押第005、006號重慶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效;2.請求法院確認信用聯社對C廣場10至14層房屋不享有抵押權。那么本案債權人能否行使抵押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基本案情1996年3月26日,經重慶市計劃委員會批準,C廣場由A公司和B公司聯合建設。信用聯社將C廣場第24至27層予以解除抵押,作為D公司的抵押物。2003年8月25日,B公司的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在法庭審理中提出對C廣場10至14層主張所有權,但其在2003年9月17日提出的第三人訴訟請求書中僅提出以下請求:1.信用聯社與A公司于2001年1月簽訂的抵押第005、006號重慶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效;2.請求法院確認信用聯社對C廣場10至14層房屋不享有抵押權。關于本案債權人能否行使抵押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基本案情
1996年3月26日,經重慶市計劃委員會批準,C廣場由A公司和B公司聯合建設。隨后,B公司與A公司簽訂了分房方案、分房方案補充協議書、分房實施細則、會議紀要,將C廣場10至14層分給了B公司。1996年10月29日,B公司向重慶市房地產管理局市場處出具委托書一份,寫明“我B集團公司與重慶A實業有限公司聯合開發項目-C廣場(原B大廈)在1996年10月15日由重慶市房產價格評估事務所對該項目進行了在建工程價值評估,市場價值為23348萬元。我公司同意將該項目以上評估價值由A實業有限公司向有關金融機構作為申請貸款的抵押物”。
1996年11月1日,D公司與A公司簽訂了(渝房96)抵押第00145號重慶市房地產抵押合同一份,其中的抵押物包含了C廣場第10至14層并依法進行了登記。1997年10月27日,信用聯社與A公司簽訂了(江區聯)社97年抵借合字第7號抵押借款合同和(渝房97)抵押第00278號重慶市房地產抵押合同,信用聯社向A公司發放貸款2000萬元,A公司以C廣場24至27層房屋作為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
2000年1月8日,信用聯社、A公司、D公司簽訂了變更抵押物協議一份,約定D公司將其抵押樓層即C廣場第10至14層予以解除抵押,作為信用聯社(97)抵押字(00278)號和(2000)抵借字(26)號合同的抵押物。信用聯社將C廣場第24至27層予以解除抵押,作為D公司的抵押物。A公司彌補信用聯社因更換樓層形成的損失,并由D公司代A公司向信用聯社支付原借款利息等內容。
2000年10月29日,A公司向信用聯社借款130萬元,還款期限為2000年11月29日,以C廣場15樓450平方米和第10至14層房屋相對應的土地也抵押給信用聯社。
2001年1月8日,A公司向信用社借款500萬元人民幣。2001年1月12日,A公司又向信用聯社借款2000萬元人民幣。2002年6月12日,信用聯社對上述2000萬元、500萬元和130萬元的借款向A公司進行了催收。
2002年1月31日,B公司向信用聯社去函一份,稱C廣場第10至14層房屋產權屬B公司所有,請信用聯社將抵押予以撤銷。
2001年4月10日,信用聯社出具了特種轉賬貸方傳票一張,轉賬原因為還投資款,轉賬金額為500萬元,還款單位為A公司。同日,信用聯社還出具了收回貸款憑證一張,還款單位為A公司,還款合同號為97抵27號,還款金額為2000萬元。A公司在信用聯社開設的賬戶記錄還顯示,2001年4月10日各自有一筆2000萬元和500萬元的還款、借款記錄。1998年A公司分三次向信用聯社開出金額分別為132750元、35萬元、268750元的轉賬支票。信用聯社分別向A公司出具了借款利息結算憑證。
2003年8月25日,B公司的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在法庭審理中提出對C廣場10至14層主張所有權,但其在2003年9月17日提出的第三人訴訟請求書中僅提出以下請求:1.信用聯社與A公司于2001年1月簽訂的(渝房2001)抵押第005、006號重慶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效;2.請求法院確認信用聯社對C廣場10至14層房屋不享有抵押權。
2003年2月21日,信用聯社因追款無著,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A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630萬元及其利息;D公司對上述借款中的2500萬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信用聯社對C廣場大廈第10至15層共計8866.26平方米的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A公司和D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A公司反訴稱,信用聯社未按約定期限提供貸款,理應承擔違約責任共計人民幣424500元,并請求法院判令信用聯社承擔反訴費用。
判決結果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重慶A實業有限公司于該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重慶市江北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借款本金2630萬元及利息;二、重慶市江北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有權對(渝房2001)抵押第005、006、(渝房2000)抵押第0199號重慶市房地產抵押合同項下的房產等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三、駁回重慶市江北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對D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的訴訟請求;四、駁回重慶A實業有限公司對重慶市江北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的反訴請求。
重慶市B集團公司不服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除在對B公司是否為本案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問題上認定和處理錯誤外,原判認定的其他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案件訴訟費,按照原審判決執行;二審案件受理費181437.50元,由B公司承擔。
評析
本案主要有三個焦點問題:
(一)B公司是否是本案適格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C廣場房地產為B公司與A公司按份共有。當A公司以B公司所享有的房產設定抵押時,必須經過按份共有人同意,未經同意的,抵押合同無效。針對本案爭議標的提出的具有獨立意義的訴訟請求,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到本訴中來,其訴訟請求,應當與本案合并審理。
(二)信用聯社對C廣場10至14層房屋能否行使抵押權。對此問題的分析主要涉及以下四個方面。
1.B公司出具的委托書是否有效,能否作為信用聯社與A公司間借款抵押合同有效的依據。B公司認為,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十五條規定,C廣場作為企業重要建筑物,應當報經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未報經批準即以該項目設定抵押的,應為無效。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并不調整企業對外民事關系,即使B公司出具委托書違反了該條例,也不必然導致委托書無效的后果。C廣場于2002年7月19日竣工,此前一直處于在建狀態,B公司以部分單位入住C廣場的事實來證明該項工程已經完工,不屬于在建工程,委托書不再生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因B公司二審中提交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已充分說明,信用聯社是C廣場10至14層房屋的抵押權人。信用聯社在向A公司貸款前,已核實了A公司提供的上述委托書的復印件,以及有關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文件資料,履行了嚴格審查抵押物權屬的義務。
2.信用聯社與A公司于2001年為總計2500萬元借款簽訂的(渝房2001)抵押第005號和(渝房2001)抵押第006號兩份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上述2500萬元的借款抵押合同,因A公司所借款項是用于歸還信用聯社舊貸款,故該貸款確實在進入A公司賬戶的當天就又回轉到信用聯社賬戶上。但這種借新還舊的方式,現行法律并不禁止,同時還減輕債務人的負擔,信用聯社也實際履行了貸款義務。抵押權人信用聯社在簽訂和履行借款抵押合同中并無過錯,合同所設定的抵押物亦經有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已經產生公信力,即使B公司現已取得C廣場10至14層房屋所有權證,也不影響信用聯社抵押權的效力。如果該項借款抵押的設置確實侵害了B公司的合法權益,B公司也應當向C廣場的聯建方A公司主張權利,索賠由此造成的損失。
3.信用聯社、D公司、A公司三方簽訂變更抵押物協議及進行抵押物交換的行為,是否違反了擔保法關于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單獨轉讓的禁止性規定。三方當事人通過分別解除原抵押之后重新設定抵押,不屬于抵押權與債權分離單獨轉讓的情形,也未超越委托書的授權范圍。該變更抵押物協議是三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
4.2001年信用聯社與A公司簽訂的總計2500萬元借款抵押合同因是借新貸還舊貸,能否以此免除B公司的擔保責任。而為舊貸款設定的抵押物與為新貸款設定的抵押物均為B公司所享有的C廣場10至14層房屋,這種抵押物的設定雖為抵押人A公司提供,但已經共有人B公司授權,由此可以推定,B公司對以新貸還舊貸是知情的。500萬元貸款用于歸還A公司欠信用聯社的購房款,不存在超出委托書授權范圍的問題,當然也不存在免除B公司保證責任的情形。
(三)D公司與A公司的借款抵押合同應否納入本案一并審理。D公司與A公司之間的借款抵押合同,屬另一法律關系,且對該合同關系的審查與本案信用聯社抵押權有效與否也無任何關系,因此不應納入本案一并審理。




